第二辑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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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男女结婚遵从"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讲究"门当户对"。换庚帖为
定婚,婚后男女不平等,男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力,女方无权。男子丧偶可续娶,
女子改嫁受非议。结婚年龄一般在十六七岁左右。贫家有童养媳和换亲的习惯。婚前
富裕之家女方将桌、椅、箱、柜以及衣服、被褥等嫁妆送至男方,穷苦之家仅送一个
包袱。无论穷富均有在新娘的枕头里装7个栗子8个枣(意为早立子)、12个铜钱(意
为永不受穷)的习俗。富豪之家称大娶,礼仪繁缛,议婚、合婚(交换男女双方出生
年、月、日、时,俗称合八字,如相合,家长同意即定婚)、换庚帖、送婚帖,之后,
新婚之日新郎披红戴花乘花轿至女家,行"登堂礼"、"求亲礼"、"谢亲礼"。女至婆家
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入"洞房"后,吃"宽心面",饮"交心酒",谓之"合卺",
当日男家大宴宾朋。贫苦人家称小娶,无仪仗、鼓乐,新娘乘花轿或大车至婆家即拜
堂成亲。
1950年婚姻法颁布,逐渐废除封建习俗,实现婚姻自主。男女双方经人介绍或自
由恋爱后,可到政府登记结婚。婚期多选双日或重大节日。80年代开始个别机关、厂
矿、乡镇和企事业单位举行集体结婚仪式。结婚时备香烟、喜糖、瓜子,但讲排场之
风、大宴宾客之习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