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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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2年7月起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83年实行
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制。1985年每人每年45元医疗费包干到医院,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1987年将超支不补改为超支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60%,患者单位负担40%,县财政一般
不予补贴。
劳保医疗 1952年起县内工商企业单位职工享受劳保医疗,职工医疗费由单位全
部报销, 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50%。1987年全县享受劳保医疗的
职工15024人,医疗费115476元,职工家属医疗费55339元。享受劳保医疗的离退休职
工1513人,医疗费323409元。
合作医疗 1969年开始部分生产队、村实行合作医疗,至1970年已在63个村推广。
医疗费由大队、 生产队和社员共同负担,社员每人每年交医疗费2元即可在大队或公
社医院免费或部分免费就医。1980年340个村开展合作医疗。1981年全部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