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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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1912~1937年县立高小、初小、师范讲习所、中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
管理。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名,县长委任;中学校长和师范讲习所长
由县长举荐,省教育厅委任。区立小学属区政府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校长由
区政府选荐, 县长任免。 村立小学受县、区、村三级政府领导,各校多设校董会。
1930年前后,曾一度实行中心小学制,设中心小学,督导邻近小学。
抗战时期解放区小学实行中心小学制,由县、区、村三级政府领导。
1949~1958年高、初级小学由县教育(文教)科(局)领导,校长由县政府任免。
中学由省、地管理,校长由省政府(人委)任命,教职员工由地区调配。1958年后实
行中心完小制,中心完小校长由县委任免,完小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中学管理
下放归县,校长任免经地区审批,县人民委员会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
划归驻地社队管理。1978年公办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联中、中心小学校
长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免,联中教导主任和小学校长由教育局任免。公办中学由县教育
局管理,联中、小学由县社两级领导。1984年公办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农技中学、
实验小学校级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任免。各校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局
备案。1985年一中、二中、三中、十三中、第一农技中学、第二农技中学、教师进修
学校、实验小学由教育局管理,其余中小学划归驻地乡镇管理。1986年中小学实行分
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
校务管理 民国时期校长下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
建国初, 实行校长负责制。1958~1966年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文
化大革命"期间, 中小学由工宣队、贫下中农代表管理,1975年撤出。1978年恢复校
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