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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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光绪二十三年) 平阴县每年定额工商杂税有课税银16657两,牛驴税银
10.54两,牙杂税银12.85两。当税与田房契税无额定数。
民国时期分国税、省税、县杂捐三类。国税有烟税、酒税、牌照税、营业税、印
花税;省税有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契税;县杂捐有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
会捐、酒斤捐等。征收办法均为招商承包。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初期,在根据地对较大工商户实行派额征税,1944年县工商工
作队成立,开始对集市贸易进行管理,同时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粮食交易税、
出入口税和烟酒、皮革、植物油、迷信品等货物税。1945年秋按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规定出口货物及税率有3种: 豆饼15%,大麻籽20%,生羊皮15%。入口货物及税率有6
种: 煤油10%,擦枪油10%,海味30%,布匹10%,卷烟材料、糖果30%,印刷纸张、文
具20%,1948年9月停征。1949年征收屠宰税1026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牲畜交
易税1426元, 粮食交易税220元,卷烟税4元,迷信品税87元,合计2763元。1950年1
月平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盐商税)、交易税、
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商
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一税,称工商统一税。县内开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
征),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2年工商税制改革,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和车船使
用牌照税及盐税与工商统一税合并为工商税。改革后,国营企业只交纳工商税,集体
企业交纳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1978年工商税制改革,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1980
~1983年在县机械、纺织等行业试行新税种增值税,并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实行
第二步国营企业利改税,停征工商税,颁布新的税收条例,具体设置了产品税、增值
税、 营业税等11个税种。1985年1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
业单位的奖金税。 1986年1月改按新条例征收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所得税。10月依新
条例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全县纳税户3751个,实征税种有增值税、产品
税、营业税、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国营
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平阴非盐产地,但商业部门购进的免税盐或低税
盐改按食盐销售时补交盐税。建国后,平阴县的工商各税历年收入均按规定上交,县
按分成比例留用。工商税附加作为县财政预算外的固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为1950年
7.5万元,1953年33.5万元,1957年62.66万元,1961年83.9万元,1965年152.9万元,
1966年124.2万元, 1976年715.9万元,1980年893.4万元,1984年1282.5万元,1987
年1865.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