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林木确权 资料库:平阴县情资料库 章节:《平阴县志》(1840—198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article/20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article/20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政府发动农民植树造林,执行谁造林归谁所有的政策,提倡农民合作造林。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坚持以集体造林为主,国造国有,社造社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植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对原有林业合作社及个人在荒山耕地种植的树木,采取了折还款的办法收归集体所有,国有的小片山林地也下放给集体所有。1962年在尹庄大队搞了林木确权发证试点,后全县普遍展开,1965年上半年结束,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林权所有证。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国家、集体、个人、机关、企事业、厂矿所有的林木进行第二次确权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