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林木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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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政府发动农民植树造林,执行谁造林归谁所有的政策,提倡农民合作造林。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坚持以集体造林为主,国造国有,社造社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植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对原有林业合作社及个人在荒山耕地种植的树木,采取了折还款的办法收归集体所有,国有的小片山林地也下放给集体所有。1962年在尹庄大队搞了林木确权发证试点,后全县普遍展开,1965年上半年结束,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林权所有证。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国家、集体、个人、机关、企事业、厂矿所有的林木进行第二次确权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