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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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0月初全县13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组建为8个人民公社(简称公社),10月16日由8个并为5个, 11月28日又调为城关、孝直、夏沟、东阿等4个公社。1962年调为8个,下设361个生产大队(简称大队)。1963年调为12个公社,辖364个大队、2290个生产队。 1978年10月调为8个公社。1979年1月又恢复为12个公社,辖362个生产大队。1984年5月撤销人民公社体制。
人民公社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一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制,劳力、土地、耕畜、农机具等均属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调度、使用、核算、分配,生产大队没有财权,除留下口粮外,全部归公社支配,全县劳力按军事化营、连、排编制,实行"大兵团作战",食宿集体化。办起公共食堂、 敬老院、幼儿园。1959年3月人民公社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 管理,三级核算,队为基础的体制。1960年11月全县农村开始整社,推行"三包一奖"(包工、 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和"四固定"(固定土地、固定劳力、固定牲畜、固定农具)。1961年10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落实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开始实行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新体制。 1963年5月全县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和"四清"(清帐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运动,解决生产队财务混乱现象,建立民主理财制度。1963年农业总产值达1480.5万元,比1958年的1039.5万元增加441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中只抓粮食生产,忽视经济作物,形成单一经营;在农田基本建设中,违背了互利政策,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