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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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向全县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发慰问信,挂年画和挂光荣牌;乡镇政府干部带慰问品进行慰问;各村党支部带领青年为烈、军属打扫卫生、挑水,送光荣花、光荣灯,贴对联、送慰问品。1949~1956年对农村丧失或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实行代耕代种。1949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2811户。1954年2099户,代耕土地17928亩,优待人工212549个,畜工36859个,统筹代耕粮660379公斤。1957~1958年农业合作社始实行优待劳动日。1959年按照《人民公社暂行条例》 规定,享受优待的烈属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10%,军属和残废军人高于群众5%,孤老烈属高于群众20%。1962年全县烈属722户,优待514户,占71%;军属1113户,优待182户,占16%;残废军人219户,优待119户,占54%。
1981年实行粮款并优, 全县优抚对象8764户、38232人,优待3055户,占总数的34.85%; 15135人, 占总人数的39.58%。 优待粮食47.57万公斤,现金24.85万元。1983年全县有优待对象9337户,其中优待2898户,优待现金43.42万元,户均149.8元。1985年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将村评村筹改为村评乡筹。结合征兵定优待,新兵入伍前优待证书发到家属手中,同时通知部队。当年全县共评出优待户3100户,发放优待款97万元, 户均313元。1987年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2441户,发放优待款82.76万元, 其中烈属户均470元,义务兵家属户均417元。烈属、义务兵家属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群众收入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