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机构 资料库:平阴县情资料库 章节:《平阴县志》(1840—198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article/1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1/article/1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由知县兼理司法。 1912年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 司法审判权归属县知事, 1928年平阴县法院成立,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含刑庭、民庭)由 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 行使检察权。1933年1月县法院撤销。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 1950年9月撤销。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 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各乡(镇)配司法助 理员, 设立法律服务站。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 助理员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