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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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由知县兼理司法。 1912年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 司法审判权归属县知事,
1928年平阴县法院成立,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含刑庭、民庭)由
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
行使检察权。1933年1月县法院撤销。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 1950年9月撤销。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
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各乡(镇)配司法助
理员, 设立法律服务站。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
助理员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