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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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1949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74件,被判处死刑的140人。1950~1951年
人民法庭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对破坏土地改革的32名罪犯判处死刑。1951年在镇压反
革命运动中,判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1952年审理贪污、盗窃、
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案件35件、47人。1953年8月~1954年4月全县第一次普选工作中,
审理破坏选举案件58件65人。1953年11月审理不法奸商、囤积居奇、走私贩运、投机
倒把、偷税漏税案件73件79人。1953~1956年对破坏公私合营、农业合作化以及反攻
倒算、 破坏生产、 盗窃集体财物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
100件。 1957~196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29件。这期间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
刑事审判工作中一度出现"宁左勿右"的倾向, 混淆敌我界限, 造成某些冤假错案,
1962年对1958~1961年的刑事案件进行两次复查, 纠正了错误。1966~1976年"文化
大革命"期间曾出现"以我划线"、 "以言代法"、"群众专政",颠倒敌我关系,混淆罪
与非罪的界限的问题, 在判处的291件309人的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93件。 1978年12
月以后全部纠正。1982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8件,其中贪污4件,诈骗1件,盗窃13件,
判处案犯27人,追回赃款85894.64元。1983年8月~1984年底破获3人以上犯罪团伙17
个,审理杀人、放火、爆炸案件5起,贪污、盗窃、诈骗案件133起,流氓犯罪案件24
起,强奸案件52起。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