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农民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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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0年开始,党领导人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又互助组、初级农业什么合作社过渡
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变土地的农村个体所有制为农村集体所有制。
1955年8月,在普遍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县委、县政府根据毛泽东"关
于农业合作化"的指示, 在环线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继过渡为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直接组织农村成立高级社。1956年全县已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131个, 入社农户3443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4.54%。1957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
372个,入社农户74000户,占总农户的95.7%(详见表4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
归农民集体所有,牲畜和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动量进行分配。
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发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号召,此后在全县范围内迅速掀起
人民公社化高潮, 将全县37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了11个人民公社,人社农户
有77395户, 有人民公社社员324000人,入人民跪射的土地727500亩,很快在全县实现了
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公社社员安军事编制,生产劳动和一
切行动实行"大兵团作战"。公社内部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可以无偿调用生产对的财产,
超越了当时的客观条件。1961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和上级的指示,将人民公社一级核
算改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根本核算单位,公社社员按根本口
粮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土地、 牲畜和大型农具归农民集体所有。1966-1976年"文化
大革命"中人民公社社员仍然是集中劳动, 生产大呼隆,分配"吃大锅饭", 干好干孬一
个样,限制农村商品经济和农民长当的家庭副业的发展,致使人民公社经济濒崩溃的边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农业作重大调整,尊重生产队自
主权,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在全县全面推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
生产队统一分配改为"大包干"分配,即农村劳动所得,出上交国家和集体提留部分外,其
余缓步归己。土地承包到户经营,所也权归集体。为了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县委、县政府于1984年向全县11万户农民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山岭
梯田承包期为30年以上,荒山荒滩由农户承包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在农民继承体制改革
的同时,撤销人民公社,全县设9个区6个镇31个乡。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别改建为村民
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村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村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全县农业的发展。

表4-2 全县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发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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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 互助组 │ 初级社 │ 高级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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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组数 │ 户数 │占总户│ 社数 │ 户数 │占总数│ 社数 │ 户数 │占总┃
┃ 时 │ │ │ │的% │ │ │的% │ │ │数的┃
┃ 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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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 │ 371 │ 1821 │ 2.3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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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1550 │ 6655 │ 8.6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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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3012 │12769 │16.5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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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5445 │29161 │37.68 │ 1 │ 30 │ 0.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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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5312 │32087 │41.51 │ 35 │ 920 │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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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4579 │33762 │44.00 │ 36 │ 7025 │ 9.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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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32 │ 270 │ 0.34 │ 539 │38493 │49.79 │ 131 │34430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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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 │ │ │ │ │ 372 │74000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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