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民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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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46年,县民主政府执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地主"的政策,
在全县实行土地所有制改革,从地主富农手重改出土地119187亩,分给贫苦农民。分地户
占全县总农户的65%。1947年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时,长清县城周围大部被国民党军
占领,地主富农乘机向翻身农民反攻倒算,一部分土改果实被抢走。建国后,1950年11月
成立"长清县土地改革委员会", 在全县17个区、1014个行政村(其中老区451村,收复区
341个村,新区222个村)重新进行土地改革和土改复查工作。经过宣传政策、划分阶级成
份、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财产、整顿组织、建立乡政权等步骤,于1952年春完成土地改革
和土改复查任务。据当时第三区和第八区的统计,土改中没收地主土地2057亩,房屋1609
间, 耕畜71头,粮食60305公斤。当时赵官镇乡有824户,3852恩人,耕地10478亩,土改
后, 划出地主31户,每人平均土地2.65亩;富农18户,每人平均2.38亩;中农325户,每
人平均土地2.52亩;贫农648户,每人平均2.76亩。县政府向获得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结束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后全县
土地占有情况见表4-1。

表4-1 长清县土地改革结束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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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户 │ 人口 │ 土地(市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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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占总 │ 男 │ 女 │合 计│占总人│耕 │占总耕│每人平│非耕 ┃
┃ │数 │户数 │ │ │ │口的% │ 地 │地的% │均耕地│地 ┃
┃ │ │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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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贫农│64466 │51.10 │125538│130015│ 255553 │48.12 │608762 │43.19 │ 2.38 │4933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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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农 │55900 │44.31 │116021│126528│ 242549 │45.67 │723989 │51.36 │ 2.98 │97856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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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农 │ 2150 │1.70 │ 5861 │ 6739 │ 12600 │ 2.37 │38709 │ 2.74 │ 3.07 │1243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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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 137 │0.11 │ 262 │ 356 │ 618 │ 0.12 │1687 │ 0.12 │ 2.73 │213 ┃
┃出租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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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 │ 3417 │2.71 │ 8955 │10520 │ 19475 │ 3.67 │25242 │ 2.81 │ 1.81 │4809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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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86 │0.07 │ 137 │ 119 │ 256 │ 0.05 │964 │ 0.07 │ 3.70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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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田 │ │ │ │ │ │ │147 │ 0.01 │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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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26156│100.00│256774│274277│ 531051 │100.00│1409601 │100.00│ 2.65 │216628┃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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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后,获得土地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互助组发展生产。起初是季节性的
劳、畜变工互助,后来形成较固定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农忙季节,农户间采取以工换工、
以畜力换工、 互相借用生产工具等办法,解决生产中的困难,避免雇工剥削。至1953年
全县已有农业互助组5445个, 加入互助组的农户达29161户。在互助组内,土地仍归农户
个体所有,以管理各自的农田为主,收入归己。
在农业互助组的基础上,于1954年县委、县政府领导农民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最早成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小柿子园的"新青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6年,全县已
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39个, 入社农户38493户,占总户数的49.27%。初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的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个人所有,统计计划,集体经营,产品按
土地和劳力比例分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使土地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