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主义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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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3年(1934年) ,全县有耕地85.42万亩。据1920年《各县乡土调查录》调查,
本县有耕地500亩的为大农,100亩左右的为中农,30亩以下的为小农,县内多为中小农。
自耕农占60%, 半自耕农占25%。 佃农占15%。1946年本县土地改革前夕,全县有耕地
70.74万亩, 地主富农人口17769人,占全县人口的6.5%。他们占有耕地165234亩,占全
县总耕地的23.4%。 地主富农通过雇工、 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来剥削贫苦农民。据1934
年《山东政俗视察记》载,当时本县农佃制度分两种:一为"扫地出门佃例",即地主只以
所有地亩为资本, 工力、粪力、籽种等概归承佃人负担,一应收获,折半平分;一为"三
堆份子佃例", 即承佃人只出人力,而土地、牲畜、肥料、农具等概归地主、籽种从未分
之公堆先提出而后分之,所或果实,秋收以2/3归地主,1/3归佃户。麦收则佃户十份抽一,
所余九份归地主。柴草以抵牲畜饲料。承佃形式,有用口头契约的,有用书面契约的,签
订承佃合同。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均有中间人作保。由于封建地主的残酷剥削, 广大农
民生活十分悲惨。 (民国)《长清县志》载:"人民处境多数困窘,富者间能至十顷,贫
者至无立锥, 年来荒歉"流亡益多……"1946年统计,全县逃荒要饭者16555户,占总农户
的25.6%。卖儿卖女者3049户,占总户数的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