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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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长清县城乡交易实行契约制,如地契、房契、卖身契、租约、借约等。
民国时期,民间典卖田土,俱用财政厅契尾。由户吏赴财政厅请领。民间税契是财政
厅印刷的统一格式的契纸。规定用契尾一张抽地方捐洋7分,每契一张收买银5角、注册费
1角。 随着生产的发展,简单的契约不能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商号与工厂间签
订的经济合同,学徒工与厂房签定的合同相继出现。
建国初期, 国营商业同私营工厂都实行加工合同。 1958年,经济合同制一度停止,
1962年得到恢复,1966年被废除。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
包括工商、农商、商商之间的加工订货与购销合同的管理。1984年起,管理合同范围扩大,
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电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
科技合作、 联合经营、建设工程承包共11项。同年4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
加工订货合同进行鉴证、检查和调解仲裁纠纷。凡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给予
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的, 不论是否经过鉴证, 都予以受理。至1985年底,共签订经济合同
165871份,实际履行的161141份,履约率97.8%。处理经济合同纠纷7起,其中调解的3起,
确认无效合同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