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集市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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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长清的集市有官义之分,官集报部领贴后由集头管理;义集是村民自行组
织交易的场所,由地方绅士和商人管理。
民国时期,集市无官义之分,统报税领贴,为地主豪绅所把持、地痞奸商所操纵,苛
捐杂费、聚敛钱物繁多,商民、市民倍受损失。
1945年秋,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后,直接管理解放区的集市贸易,各区的集市贸易分
别由各区的事务管理所管理。
1951年,长清县工商科下设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对工商业、集市贸易和交易人
员的管理。在集市贸易管理方面,侧重对一、二类物资的管理。一类物资,为国家统购统
销产品;二类物资,为保证重点供应或出口产品。规定一、二类商品不准上市。
1953年,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管理,取缔私酿私卖的酒店、油
坊,打击囤积居奇的粮商粮贩。同时,对市场管理采取了“夏管夏”、“秋管秋”和有开
有放的措施。 每年夏粮市场从6月1日、秋粮市场从10月1日关闭。开放时间1970年以前由
省统一宣布开放时间;1970年以后由地区宣布。后又改为本县自行掌握,强调只许社员之
间进行交易,集体粮油只能卖给国家,不准上市出售。
1962年起, 贯彻“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加强市场管理。按照
“管而不死、 活而不乱”的原则,切实保护正当交易,严格控制统购物资上市。对9处牲
畜市场加强整顿管理,坚决打击投机违法活动。1962年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3825起。
1966~1976年视自由交易为“资本主义”,集市管理主要是限制缩小集市贸易范围和
成交额,与“投机违法活动”作斗争。1971年,集市贸易由县工商局的市场管理股同各工
商所管理。 1972年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2106起,查扣和交国家粮食部门收购的粮食4.9万
公斤,补税、罚款、没收共3.6万元。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乡集市分别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管科和10处
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逐步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和整顿,积极支持国营和集体商业的工
业品下乡,在集市上吞吐物资,平抑价格,允许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和个体工商业户的
合法经营, 保护正当交易,打击违法活动。1981年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163起,其中投机
倒把案件34起,罚款2910元。集市贸易呈现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繁荣景象。其管
理方法是:
分行划市。即对上市若干品种按类划区,分片经营,便于统一管理。划分为菜市、粮
市、木料市、家具市、牲畜市、鸡蛋市、肉市、日用百货市、熟食摊点群等。
分工负责、划片包干。定人定点加强岗位责任制,负责宣传政策、检查管理、调节纠
纷和维护秩序。对哄抬物价、非法交易、短斤缺两等情况进行就地处理。按经营管理额收
取2%的市场管理费,城内每平方米收卫生费1角,农村5分。
食品卫生管理。工商局配合县防疫站,对上市鲜肉、熟肉、鱼虾等食品进行检验,规
定病死禽畜和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一律禁止出售,凡出售熟食必须执行卫生“五四制”,
有防尘防蝇设备。
以服务促管理。1980年后,城关市场新建简易水泥货台500米,售货棚200米。1985年
着手修建大型农贸市场—黄河商场, 全场730米,平均宽13米,覆盖面积9490平方米。孝
里集新建水泥和铁架活动货台280米。 全县各集市都设有市场管理布告、政策宣传牌和服
务台,备有公平秤、筛子、簸箕、扫帚等服务工具,监督交易,方便群众。
创“五好”集市。从1979年开始,全县城乡集市开展以“管理好、宣传好、服务好、
卫生好、秩序好”为标准的“五好”集市活动。根据全县47个集市进行分类排队,分期整
顿,到1985年已有80%的集市基本达到了“五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