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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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1985年本县实行公费医疗、合作医疗和统筹医疗3种不同的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是对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治疗服药、住院治疗、疗养保健
等医疗费用开支,均由国家报销的一种医疗制度,医疗费由国家规定标准,县财政拨款给
医疗单位。长清县自1952年12月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经费列入
县财政预算,由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公费医疗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
单位就诊,医药费统一报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医疗费,实行包干
自费医疗,超支部分自己负担,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可由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合作医疗 是农村群众自筹资金办起来的一种免收医疗费或只收成本费的医疗形式。
1970年在许寺公社66个生产大队中首先实行了队办合作医疗。1972年10月又实行社队两级
合作医疗,由公社、大队、社员各筹集一部分资金,统一办理合作医疗。此后,在全县各
公社、大队普遍实行了合作医疗。1983年停止实行社办合作医疗并对队办合作医疗进行改
革和调整;至1985年全县农村实行由集体举办的合医不合药的医疗形式。
统筹医疗 1965年在长清县许寺公社小范管理区进行农村统筹医疗试点。 全管理区
6500名社员,每人每年交纳0.3元保健费,作为管理区卫生所4名医务人员的工资,社员看
病、吃药只收药费,免收挂号、治疗、出诊等费用。

表22~4 长清县1970~1985年公费医疗开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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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余额(元) │ 年度 │ 余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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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58103 │ 1978 │ 116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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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64152 │ 1979 │ 1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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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86036 │ 1980 │ 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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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108000 │ 1981 │ 18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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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104000 │ 1982 │ 213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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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130000 │ 1983 │ 26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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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128629 │ 1984 │ 3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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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109000 │ 1985 │ 43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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