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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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制度分乡试、 会试、殿试3种。在正式考试前尚有州县的“童试”,以取得
入学资格,叫“进学”。“岁试”以观成绩。“科试”以选拔参加乡试的举子。
民国初至抗日战争期间,学校招生考试,都是招生学校自行命题、组织考试。学生自
由报考,不受限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大、中、小学的招生考试,在不同的时期,方法各异。
小学招生考试: 小学属普及教育,凡7~11周岁的儿童,除失去学习条件者外,均属
招生对象,原则不考试。但有些城镇重点小学,进行口试,择优录取。
建国初期,小学实行“四二制”,初级小学阶段毕业再升入高级时,由各高级小学自
行命题,组织考试,录取名单报县备案。1958年,改由教育局统一命题,各高级小学组织
考试, 考试科目为语文、算术、常识3科。录取者张榜公布,报县备案。当时升学率约75
%左右。这种招生办法到1969年实行五年一贯制时终止。
建国初期,长清初级中学招生时自行命题,应届高小毕业生及同等学历的知识青年均
可报考。 考试科目: 语文、算术、常识3科。当时高小毕业生升学率为30%左右。1955~
1966年初、高中招生改由专署教育局命题,县教育局配合招生,学校组织考试。考试科目:
语文、 数学、常识3科,报考师范者另加口试。高中招生,考语文、数学、政治、历史、
地理、生物、物理、化学、外语。
“文化大革命”中,1966~1969年,各级各类学校停止招生。1970年高等学校恢复招
生。1970~1976年,入学的学生称“工农兵学员”。学员条件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二
年以上社会实践经验的工农兵。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
生办法。地区招生委员会把名额,按校、系专业分配到县,县分配到公社,自下而上如数
完成推荐任务。学制为2至3年。学员在此间入学的,有“六六”届高中毕业生,也有初中
和小学毕业生。
1977年,中央决定恢复高等学校(包括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制
度,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废除群众推荐、领导批准的招生办法。
1980年开始,高校和高中及中专招生实行“一条龙”的招生办法,划分数线从高到低,先
录取大专,后录取中专。1982年高等学校招生,在全国统考前实行预选的办法。县根据上
级分配的指标下达各校,各校根据应届毕业生德、智、体情况确定预选名单,县招生办公
室负责审批预选名单和安排考试等。由教育部命题,阅卷、录取均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
初中中专招生也实行在应届毕业生中预选的办法。由市命题,县组织考试阅卷。为保
证大专质量,凡达到第一分数线的一律录取高中(一中),达第二分数线者向中专投档,
市招生办负责录取。由于招生办法、考试制度、保密措施不断完善,保证了历年招生工作
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