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标准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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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代长清县无标准计量机构,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
案,长清县政府于民国20年(1931年)成立度量衡检定分所(驻南关火神庙),隶属山东
实业厅。 设主任、检定员各1人,负责全县度量衡器的管理,推广制作16两杆秤。抗日战
争爆发后,标准计量机构瘫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于1959年,发布《关于统
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1961年,成立肥城中心计量所,负责管理肥城、长清、平阴3县的
标准计量工作。 1963年,该所在长清县工业局设立杆秤(衡器)检定组,推广使用10两
秤, 检修台秤。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清衡器检定陷入无人管理状态。
1977年8月5日,经县革委批准,由县科委负责筹建标准计量所,列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县
科委领导。1978年3月,正式开展工作,设所长、副所长、会计各1人,工人8人, 负责县
标准计量器的管理及检修。1980年,由市标准计量局薄宽在城关镇邢代庄建计量所办公房,
同年迁入新址。1985年6月,划归县经委领导,设所长1人,副所长2人,会计1人,检定员
5人,共有职工19人,并附设台秤检修组。
管理 清代以来,长清沿用旧杂制度度量衡器,量值不统一,管理混乱。民国初,
县城南门里张春元自造“三斤半秤”、“老广尺”、“土尺”、“木金尺”、市尺等在市
上出售。 三斤半秤比市秤大1/10。 老广尺7尺(合3.3米),用于丈量土地;土尺长1.55
市尺(合0.52米),用于量粗布;木金尺,为木匠专用尺。当时因无专门管理机构,任其
流通使用。
民国20~25年(1931~1936年),国民党县政府度量衡检定分所成立后,进行衡器,
以南斗6星、 北斗7星和福、禄、寿3星为内容,推广使用16两秤,予被用者接受。在此期
间,计量器具由省实业厅组织临时和定期检查,对旧器和未受检定的新器,一律予以没收。
长清度量衡检定分所, 检查没收旧量器2件,衡器3459件,度器95件;受处罚的有4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度量衡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市场交易以市制为主,工业生产则
公制、英制混用。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基本计
量制度,提出“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本县衡器改16两秤为10
两秤。1963年后,所有制作的杆秤,须经工业局杆秤检定组检定合格方可出售使用。设有
专职标准计量检定员到市场上检查,对旧杂制秤及漏检秤予以没收或罚款处理。长清县标
准计量所成立后,设立监督员、质量检查员,检查漏查和私造杆秤。1979~1980年,非定
量铊秤(蓐绳秤),由市场杆秤的30%降为10%;故意改变量值的秤(铊上去环、盘上加
物) ,由20%降为5%;对竹木尺经游标卡尺测量,凡超差为3毫米的, 均予以没收或罚
款处理。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
定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预计1990年前完成市制向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的过渡。县政府批转计量所《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在全县开展推行法定计
量单位的宣传。1985年9月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规定,全县停
止制造10两秤,个体修秤户,开始学习制作千克秤。市场交易逐步由千克秤代替市秤,由
米尺代替市尺;工业计量全部改用法定计量单位。为加强标准计量管理,县标准计量所,
重视标准计量的监督和计量人员的培训;并担负全县厂矿企业3项(指标) 验收和升级定
级工作。至1985年底,对全县企业实行计量标准的检查验收,有33个单位验收合格。由省
标准计量局发给验收合格证。县农具厂,被定为三级标准计量单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
全县粮食、供销、商业、厂矿企业系统的销售和使用的台秤、案秤、地秤及工卡量具等,
每年两次检修,建卡立档,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和档案本。
标准计量设备 民国期间,长清县无标准计量设备。1963年,泰安地区肥城中心计量
所, 在长清县工业局设立杆秤检定组后,添置检修台秤用量限为25公斤、精度4级的砝码
20个,检修杆秤用量限0.5~5公斤、精度4级的砝码1套。检修砝码用量限万分之一和千分
之一分析天平各1台,恒温计1台。城关杆秤组与县灯泡厂合并后,又增添了检修杆、台秤
砝码40个。1977年8月5日,由县革委会标准,灯泡厂修秤组标准计量设备和原材料折款共
12000元, 全部转入长清县标准计量所。1978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标准计量范
围不断扩大。1980~1985年,又新购置了用于检修天平、压力表、游标卡尺、千分尺等所
需要的仪器仪表。

表21~5 建国后杆秤检定制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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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杆秤数(支) │ 检定收入(元) │ 营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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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600 │ 120.00 │ 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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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1200 │ 240.00 │ 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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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2250 │ 450.00 │ 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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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880 │ 264.00 │县计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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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960 │ 288.00 │ 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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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6204 │ 4032.60 │县计量所与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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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 长清县标准计量设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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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项目 │ 名称 │ 精度等级限量 │ 建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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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量 │质量计│ 砝码 │4级20公斤、25公斤、6吨 │1979年前2吨 ┃
┃计 量 │量 │ │ │1979年后6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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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级1.5公斤"-'5公斤 │1979年后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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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析天平 │30公斤(6级)、200克、20克、3级2公│1980年8月3台 ┃
┃ │ │ │斤各1台 │1985年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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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计│ 氧气表检定仪 │0.25级1台 │1980年8月 ┃
┃ │量 │ (硅码1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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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活塞压力机 │0.1,,-,6兆帕 (带砝码1箱) │1981年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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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准表 │。"-'6兆帕6块 │1980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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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度计│千分尺│ 量块 │3级大于或等于100毫米 │1980年20块组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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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级5等 │1980年8月83块组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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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标卡│ │大于或等于300毫米 │1985年11块组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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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千分尺 │0"-' 25毫米 │ ┃
┃ │ │ │25"-'50毫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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