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民兵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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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县民兵组织建立于1943年,是在村抗日自卫队的基础上改建而成的。1943年,在
三黄崖、坦山、马西南部、五峰南部、万德西峪等20余个村,以模范班为基础建民兵组织,
当时约300余人, 同年底,公开与秘密活动的民兵发展到约2000人。1945年日本侵略军投
降时,民兵发展到6000余人。1946年后,本县民兵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反奸诉苦、土地回赎、
减租减息、 民主建政等运动, 并积极参军参战, 至1948年9月长清解放,除一个建制团
(千余人)补入部队外,全县约有民兵4000余人。
1952年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组建民兵。乡(村)设民兵队部,
年满18~40岁,身无残疾和精神病患者均可参加民兵组织。县(区)建立民兵基干团,年
满18~25岁,政治条件好,身体强壮,家庭劳动力充裕者均可编入。每年冬(春)季对民
兵组织进行一次整顿,做好出入转队工作,配齐民兵干部。
1958年,在“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的号召下,民兵组织迅猛发展。规定年满16~
50岁的男女公民均编入民兵组织,年满16~30岁的男性公民编为基干民兵。要求“个个会
放枪,人人能打仗”。是年全县民兵人数达16万之多,约占全县人口的48%。1961年根据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16~45岁的男性公民和16~35岁的女性公民,除身体残疾、严
重疾病及地、富、反、坏、右分子外,均可参加民兵组织。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16~30岁的男性公民和16~25岁的女性公民为基干民兵,其余为普通民兵。
1978年10月,根据新的民兵工作条例,在基干民兵中有计划、有重点地编组武装基干
民兵。县成立武装基干团,公社成立武装基干营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生产大队根
据情况成立武装基干连、排、班。1981年,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由原规定的普通民兵、
基干民兵、武装基干民兵改为普通和基干两种。年龄改为基干民兵18~28岁,普通民兵29
~35岁。经过调整,全县民兵数量由14.33万人减少到5.2万人。遵照1984年兵役法规定,
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 服一类预备役, 其余编
为普通民兵,服二类预备役。至1985年底,全县民兵总数为54755人,占全县人口的11%。
其中基干民兵8945人, 占民民兵总数的16%。民兵中有复退军人4583人,占民兵总数的8
%。基干民兵中男性8868人,女性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