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人民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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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捕与公诉 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赐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提请批准
逮捕的刑事案件,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
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同时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从1955年开始,县人
民检察院设批捕组和起诉组,办理审捕与起诉事宜。1958年后,县公检法机关合并为政法
部,政法部长代替公安局长、检察院长、法院院长,用“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公安
员、检察院、审判员)”的办法侦查、审理案件,取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冤假错案
时有发生。1961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批捕起诉组,按法律程序进行审捕与公诉。1966~
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人民检察院被取消,审捕与公诉陷入混乱。1978年恢复县人民
检察院,1979年重新设立批捕组和起诉组。1980年成立了刑事检察一科和刑事检察二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后,由检察长作出批准逮捕、不准逮捕以及起诉或免予
起诉的决定。1955~1985年共批准逮捕1668人,起诉1302人,判有期徒刑1135人。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1955~1958年,县人民检察院设一般
监督组;1961年设监督组,履行监所检察职能。1980年,成立监所控制审科,负责对形势
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所控审
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检察员1人,其他工作人员1人。
人民检察院还同时受理和查处信访案件。1955~1979年,共受理信访2146件次,自查
611件次, 转办1323件次, 1980~1985年,受理信访1495件次,自查141件次,转办646
件。
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 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除履行法律给予的监督职能外,还自
办法纪和经济案件。 1955~1958年,自办法纪和经济案件270起。其中起诉的案件70起,
免予起诉的11起, 不诉的1起,给予其他处分的15起。1963~1966年,自办法纪和经济案
件45起, 其中起诉的25起,不予起诉的7起,其他处分的14起。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设
立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助理检察员1人。 负责
对国家干部和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及国家工作
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直接进行侦查。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处;
不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经济检察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2人,助理检察员4人,
其他工作人员4人。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贪污、
索贿受贿、投机倒把等侵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的案件,直接进行侦查。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县人民法
院判决;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处理。

表17~1 1979~1985年自办法纪和经济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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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处理案件 │ 刑事处罚数 │ 其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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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数 │ 人数 │ 起诉 │ 不诉 │ 免诉 │ 起数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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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7 │ │ 4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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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0 │ 11 │ 5 │ 2 │ │ 7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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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24 │ │ 2 │ 3 │ │ 1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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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50 │ 59 │ 15 │ 4 │ │ 34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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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0 │ 11 │ 5 │ 2 │ 4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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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5 │ 15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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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5 │ 15 │ 3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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