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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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检查机构 民国纪元后, 县设司法署, 检察事宜由县知事兼理。 民国22年
(1933年),济南地方法院长清分庭设审检两部,检方设检察官、候补检察官、书记官、
学习书记官、检验员各1名,法警8名,录事6名,公丁2名。书记官和职员由法部委任。国
民党统治时期,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受理民事、刑事案件。
县人民检察院 建国后,1950年成立长清县人民检察署,设副检察长1人,秘书1人。
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配备副检察长、秘书、检察员、书记员各1人,共4人。1954年,县
人民检查署改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构,设代检察长1人,秘书1人,其他
工作人员5人。 1955~1958年,县人民检察院共配备干部18人。设秘书组、批捕组、侦查
组和一般监督组。1958年,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
1961年5月恢复长清县制后, 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于1968年公检法合并
办公, 实行军事管制,县人民检察机构再次被取消。1978年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 配
备检察长1人, 副检察长2人,并设秘书、批捕、起诉、法纪4个组,全院共有干部12人。
1980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原设各组均改建为科,设有人事秘书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
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控审科等。1984年,增设政工科,改人事秘书科
为办公室。 1985年,增设刑事技术科,全院共有干警45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
检察员24人, 助理检察员5人,其他人员13人。配备有现场勘察包(箱)、相机、手枪、
囚车、吉普车、载重汽车和三轮摩托车等器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