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人民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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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1948年9月, 长清解放后,县公安局即对城内当地居民和外籍人员进行清
理。对敌伪人员进行登记,加强控制措施。对旅店实行店薄登记制度,加强来往人员的管
理。 对县城居民户数、人口、职业、成份等逐项作了调查。1949年6月,周王庄派出所对
驻地农户实行户籍管理,进行户口登记,以家庭为单位使用门牌和户口册,每10户划为一
组,指定品质好的农民为组长。1950年,赵官镇派出所,在驻地实行户籍管理。1956年进
行全县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由县公安局主管。设派出所的集镇,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未设派出所的地方,乡镇人民委员会为户口登记机关,由乡文书负责办理。户口登记机关
以户为单位建立户口薄的居民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迁往外地的人员需要使用
迁移证。 户口登记机关还负责人口统计等项户政工作。 县公安局统计1949~1958年全县
的户口情况是: 1949年115086户, 483363人; 1950年114390户,480439人;1951年
119050户,500013人;1952年121981户,512321人;1953年124744户,516391人;1954年
125554户, 526291人;1955年127709户,536451人;1956年84307户,359760人;1957年
80683户,347543人;1958年79920户,346938人。1982年,全县各公社普遍建立了派出所,
县公安局建立了户籍科,户政工作更加完善。县公安局还加强对流动人口、暂驻人口及出
入边境国境人口的管理。
治安管理 登记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 1948年9月,县民主政府公安局随党政机关一
起进城办公后,即限令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级国民当军政人员登记自首。国民党长清县党
部成员杨瑞生、周级三先后登记自首,交待出国民党、三青团在长清的组织系统。至1948
年底, 共有400余名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到公安机关登记自首,除少数顽固分子外, 多
数得到宽大处理。 1951年2月,对已登记自首的国民党军队排职以上军官67人,三青团分
队以上人员9人,乡长以上人员65人,进行了悔过自新的教育。
取缔反动会道门:建国前后,长清县有圣贤道、皈一道、红门道、一贯道、寸香道、
乾坤慈善坛、九宫道、离卦道、中道、一柱香、玄门道、黄道、任仙道、万善联合救国会、
普及佛教会、乐善斋玉都观、安清道义会、金丹道、坐学道、白莲教、慈善社、极善社22
种会道门组织。 道首75名,坛主96名,道众1.2万人。全县有会道门的大小坛口443个,
分布在全县农村。这些会道门组织,多为反革命分子操纵利用,进行反革命活动。1949年
7月,取缔了一贯道和乾坤慈善坛两个会道门组织。1951年5月,成立了长清县取缔反动会
道门指挥部,逮捕有罪恶的会道门道首,封闭坛口,没收道产,登记办道人员和坛主,令
其悔过自新。至1953年底,共捕获反动道首73名,其中实行管制的71名。登记悔过的小道
首和办道人员558名。1.2万名道徒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声明退道。县内的反动会道门组织
被取缔。
禁毒禁赌: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即着手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吸毒、赌博等恶习流弊。
取缔了在县城开设的大烟管。对以赌博为业的人,令其在集市群众大会上公开检讨,分别
给予罚粮处分。1952年,成立由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武装、青委、妇委、农委、宣传
等部门参加的肃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侦查组、宣传组、没收登记组,以城关、万德为
重点,开展肃毒工作。共查出毒品贩子5名,种植毒品的3名,吸毒的17名,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了处理。至1952年底,全县吸毒恶习被彻底清除。
特种行业管理: 长清县自1959年9月开始,对城市旅栈业、印铸刻字业和公共场所实
行特种行业管理。此后,特种行业管理只限于旅店业、修理业、印铸刻字业和旧货业4种。
至1985年底, 全县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294户,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有836人。
其中有旅店业44户,修理业188户,印铸刻字业16户,旧货业46户。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对堵塞犯罪漏洞,侦破案件有重要作用。1985年,通过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共抓获盗窃、
诈骗、流氓等流窜作案分子8名,提供破案线索20件,破案4进,缴获赃物一宗。
危险品及爆炸物品管理:建国后,自1954年起,对火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及
剧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品进行管理。对爆炸品危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严加
控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进行严肃处理。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清理和收缴
了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对进行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
以打击,保障社会生活安全。
枪支管理:建国后,对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全部收归国有,统一管理,
个人不得私藏拥有武器弹药。1981年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全县政法系统及各内
部保卫部门使用的枪支弹药和社会上使用的猎枪全部进行登记,发证使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 十年动乱,违法犯罪案件增加。
1979年以后,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帮教
工作。 1985年,县公安局建立起违法青少年帮教小组,对237名违法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
明显好转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占总数的98.3%。 在全县实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承包责任制,
1985年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的村庄有560个, 工厂企业98个,分别占全县农村和工厂企业
总数的90.8%和69.7%。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82年下降42%,治安案件下降59%。全县农村普
遍制定了乡规民约,开展争当“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的活动。公安、司法机
关对家庭、婚姻、邻里等发生的纠纷,积极配合基层组织进行疏导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使全县城乡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建立基层治保会: 1951年8月,开始在成滚去东关乡和四区古城乡、藤屯乡建立了治
安保卫委员会, 委员27名。 建立治安保卫小组17个,组员63名。至1956年11月全县645
处高、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建立了治保组织。人民公社化后,至1961年底全县建
立治保会369个,有治保主任468名,委员1891名。自1962年起在农村大队、经济部门建立
治保会,在要害部门、关键部委设保卫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治保组织不断充实。
1985年底, 全县有治保会905个,其中农村治保会610个,厂企学校治保会295个, 有治
保人员4465名。各治保组织和保卫人员在全县治安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年,
共抓获盗窃、流氓、行凶伤害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203名,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案2起,中
案8起,小案42起,收缴赃款赃物一大宗。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1952年,长清县公安机关对镇压反革命中暴露出来的历史上有罪
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又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
门口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蒋伪军政警官人员,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
管制的分子(以上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管制。1950~1958年底,经法庭判决及公安局下达
管制令的四类分子有3815名。对被管制的四类分子,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表现好的摘
掉四类分子帽子,至1978年底全县尚有四类分子2494名。1979年有2311名四类分子摘掉了
帽子, 撤管刑释的20人,错戴帽子予以纠正的138名,至1985年底全县四类分子分子全部
摘掉了帽子。
镇反肃反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对死心塌地为敌效劳的汉奸特务,予
以坚决镇压,1940~1941年,先后处决了日军、豢养、培植起来杀害抗日军民的反动红枪
会头目赵传晋、曹善全、朱存祯等,取缔和瓦解了他们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与抗日军民为
敌的红枪会组织。解放战争初期,对潜入解放区进行暗杀、抢劫、搜集我军情报的匪特进
行严厉打击。1947~1948年,县公安局配合区武装工作队惩处了百余名配合国民党军队猖
狂进攻解放区的恶霸、地主、还乡团。处决了残酷杀害我治黄委员会主任、第八区区长张
元昌以及工作人员杜鹤泉、 张兴、董林凤、王怀庆、房洪义6人,制造长清县小燕庄惨案
的国民党特务陈兆祥、燕庆安、赵宪仁、王承亭、王恒运、王殿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残存的反革命分子敌视人民政权,进行破坏活动。1950年10月,在全县开展镇压反革
命的活动。剿灭了以张长崇为首的武装匪股;破获了以吴兰轩为首的反共救国军组织;惩
处了一批有罪恶的恶霸地主、特务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同时对混入我党政机关的反革命
分子进行清理,巩固人民政权。镇压反革命工作,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胁从不问,
立功受奖”的政策,使反革命分子中的大多数受到了教育和改造。镇压反革命工作于1955
年基本结束。
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在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卫生等部门,开展肃清暗藏的反
革命分子的运动。运动中遵循“提高警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
个好人”的方针,清查出一批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分别给予不同处理。1978
年以后,司法部门对在肃反运动中被错误判刑、管制、“戴帽子”、开除的一部分人的错
案,进行了复查和纠正。
打击刑事犯罪 抗日战争时期,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是日特破坏抗日的刑事犯罪活动;
解放战争中,主要打击国民党特务、地主还乡团的暗杀活动;建国后50年代初,打击刑事
犯罪紧密结合防匪防特、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重
点打击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对手工业、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的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 重点侦破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
人口及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对此类罪犯从重从快
进行打击。 至1985年底,共有受到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43名,占打击总数的26.8%。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降至1.09%。
刑事侦查 抗日战争时期,县公安局以防奸反特为重点开展刑事侦查,保卫县委、县
政府机关和革命根据地干部群众的安全。1940年,侦破了中共党员、县公安局秘书李汉卿
被杀案;1944年侦破了伪保长高传运等杀害中共党员、抗日镇公所工会主任赵景富案。解
放战争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是同国民党特务和地主还乡团暗杀活动以及刺探军政情
报等破坏活动作斗争。1946年夏季,侦破了在津浦铁路沿线从事特务活动并杀伤我六区队
战士潘国文的案件,抓获了化装潜入解放区进行破坏活动的女特务。根据审讯口供,一举
破获铁路沿线的特务组织,共抓获大汶口至济南暗藏于铁路沿线的特务50余人,继而破获
特务案件60余起。解放后至1953年,刑事侦查工作同防匪防特、镇压反革命紧密配合,维
护社会秩序。1950年破获案件206起,其中剿灭匪股案11起,抓获匪首13名, 匪徒48名,
缴获长短枪15支, 子弹334发。1951~1953年,侦破各种刑事案件263起。 1951年,破案
率为44%;1953年,破案率为64%。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刑事侦查的重点是侦破破坏
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盗窃耕畜农具等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案件,保证国家对农业、手工
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保证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
“文化大革命”中,1968年将公、检、法合并,实行军事管制,刑事侦查工作处于瘫痪状
态。 1973年6月,恢复了正常的刑事侦查。1976年粉碎王、张、江、姚“四人帮”以后,
刑事侦查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破案率逐
年提高。
消防 建国初期,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一名干部兼管。每年夏收和冬春季节,组
织公安干部对场间、仓库、饲料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和工商业单位进行安全检
查, 开展防火工作。 1975年4月,公安局设立消防股,消防干部增为3人。消防工作贯彻
“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在工厂企事业
单位建立40人左右的义务消防组织,重点消防单位配备了消防机动泵、干粉、二氧化碳、
泡沫等各种灭火器及消防水池、防火锨、桶等设备器材。1981年全县有重点消防单位15个,
均按国家重点消防工作十项标准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在全县700多辆客货车、面包车上
配置了灭火器。
看守 看守所: 1948年9月长清解放后,县民主政府在旧监狱成立看守所,看管未判
决犯人。 看守所设所长1人,会计、内勤各1人,看守员2人。1976年,看守所迁至县城东
小柿子园村东北新址。看守所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不虐待、不侮辱人格,允许犯人看书
看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学技术,进行政治、法制、前途教育,室内定期进行卫生扫除
和药物消毒。 1982年增设医生1名,专为犯人治病,重病犯人送医院治疗。在押犯人,每
人每月13元生活费, 医药费1元。对少数民族犯人给予照顾,尊重其生活习惯。许多犯人
在看守所受到教育改造成为新人。
武装警察中队:武装警察中队是看守犯人的武装力量。抗日战争时期至建国初期,负
责看守犯人的武装力量是县公安局保卫队。 1950年9月以后,县公安局保卫队改名为“山
东省长清县公安队” 。1955年7月,山东省长清县公安队改称“长清县武装警察中队” ,
由县公安局直接领导。 1962年1月起,县武装警察中队,以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机关领
导为主,同时接受县公安局的领导。1966年6月~1967年1月间,县武装警察中队曾改名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清县中队”,由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76年恢复长清县武装警察中队
名称。县武装警察中队在执行监所警卫逮捕拘留押解人犯等项任务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多
次被评为泰安地区和济南市武装看守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