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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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来源 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数量逐年增多。干部来源渠道主要有
四个 方面。
社会招收录用: 1952~1953年, 为适应工作需要,从半脱产乡干部中选拔国家干部
354名, 同时从在职人员中选拔干部361名。1964~1966年,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
农村青年中, 吸 收服役制干部40名。1972、1976年,从农村知识青年中选拔干部76名。
1981年, 县人行、农行 从职工中,经考试择优录取干部50名。1984年,从民办教师中,
经过语文、数学两门考试,择 优录用为公办教师264名。以上共社会招收录取干部1145名。
转干选聘: 1980~1982年, 公安民警和法警转干41名。1983~1984年,全县600名
“以工代 干” 人员经审查转为正式干部。1984年,从农村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中经
过文化考试和考 核,择优选聘合同制乡镇干部150名。1985年又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42名。
以上共转干选聘干部 833名。
毕业生分配: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是干部主要来源之一。建国初至
1964年间, 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68名,其中大专生132名,中专生436名;1965~1979
年, 共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59名;1981~1985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765名,其中大专
院校毕业生65 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700名。以上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692名,根据其
所学专业分配到县乡 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 1963年和1964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04名,其中营职1名,连排103名。
1969 ~1975年安置复员改转业干部146人。 1975至1985年,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47人次,
其中团职 20名, 营职153名,连排职322名,技术干部47人。安排随迁家属230户、724人,
其中安排工作的职工192人。
干部结构 文化程度: 建国初的1955年,全县有干部1489人,高等院校毕业的1人,
具有高 中文化程度的19人, 计占1.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325人,占21.3%;高小以下
文化程度的 1144人,占76.9%。1980年以后有计划地委托大中专院校培训干部,举办电视
高中、 中专、大专 班,使干部的文化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1985年,在5719名现职干部
中,具有高等院校毕业文化程度的579名,占10.1%;具有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3206名,
占56.1%。
年龄结构: 1955年有干部1489人, 其中25岁以下的354人,占35.9%;26~45岁的
863人,占 58%;46岁以上的92人,占6.1%。1985年有干部5719人,其中25岁以下的906人,
占15.8%;26~ 45岁的3137人,占54.9%;46~55岁的1485人,占26%;56岁以上的191人,
占3.3%。
专业结构:1953年,全县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9人(不含教育),其中卫生技术人员
38人 , 农业技术人员46人, 其他15人。1965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到655人。
1981年,全县 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28人,占全县干部总人数的39.3%。其中工程技术人
员157人, 农业技术 人员91人,卫生技术人员131人,教学人员954人,财会统计人员187
人,新闻、出版、律师人员 8人。至1985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到3239人,占全
县干部总人数的56.6%。 其中取得 高级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的63人,助理级职称的244
人,技术员级职称的477人,教师2146人, 未评定职称的技术人员308人。

表16~16 1955年干部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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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合 │ 国家 │ 党委 │ 群众 │ 合作社 ┃
┃ 人数 │ 计 │ 机关 │ 系统 │ 团体 │ ┃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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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 │ 计 │ 1489 │ 796 │ 227 │ 67 │ 399 ┃
┃ ├───────┼────┼─────┼──────┼─────┼────┨
┃ │ 其中女性 │ 98 │ 40 │ 1 │ 3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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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 高等院校毕业 │ 1 │ 1 │ - │ - │ - ┃
┃ ├───────┼────┼─────┼──────┼─────┼────┨
┃ │中等专业学校毕│ - │ - │ - │ - │ - ┃
┃ │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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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毕业 │ 19 │ 15 │ -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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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中毕业 │ 325 │ 232 │ 23 │ 6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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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小毕业 │ 1144 │ 548 │ 204 │ 59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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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 26岁以下 │ 534 │ 253 │ 55 │ 43 │ 183 ┃
┃ ├───────┼────┼─────┼──────┼─────┼────┨
┃ │ 26岁至35岁 │ 621 │ 335 │ 123 │ 23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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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岁至45岁 │ 242 │ 141 │ 44 │ -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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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岁以上 │ 92 │ 67 │ 5 │ 1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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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17 1985年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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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合计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单┃
┃ │ ├─────┬────┬─────┤ │ ┃
┃ │ │ 小计 │ 县 │ 乡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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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计 │ 5719 │ 1620 │ 1028 │ 592 │ 3288 │ 811 ┃
┃ │ ┌─────┼───┼─────┼────┼─────┼────┼───┨
┃ │其│ 女 │ 1167 │ 141 │ 101 │ 60 │ 861 │ 145 ┃
┃ │ ├─────┼───┼─────┼────┼─────┼────┼───┨
┃ │ │ 少数民族 │ 33 │ 3 │ 2 │ 1 │ 19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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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大专毕业 │ 579 │ 118 │ 96 │ 22 │ 426 │ 35 ┃
┃ ├───────┼───┼─────┼────┼─────┼────┼───┨
┃ │ 中专毕业 │ 2169 │ 322 │ 251 │ 71 │ 1676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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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 │ 1037 │ 393 │ 175 │ 218 │ 577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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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中以下 │ 1934 │ 787 │ 506 │ 281 │ 609 │ 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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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25岁以下 │ 906 │ 265 │ 157 │ 108 │ 583 │ 58 ┃
┃ ├───────┼───┼─────┼────┼─────┼────┼───┨
┃ │ 26-30岁 │ 584 │ 125 │ 73 │ 52 │ 424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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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35岁 │ 652 │ 185 │ 117 │ 68 │ 403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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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40岁 │ 984 │ 332 │ 200 │ 132 │ 488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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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45岁 │ 917 │ 222 │ 151 │ 70 │ 555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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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50岁 │ 890 │ 226 │ 149 │ 77 │ 504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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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55岁 │ 595 │ 191 │ 133 │ 58 │ 279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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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60岁 │ 151 │ 61 │ 40 │ 21 │ 43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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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岁以上 │ 40 │ 13 │ 8 │ 5 │ 9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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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各类专业人员数│ 3239 │ 218 │ 191 │ 27 │ 2824 │ 197 ┃
┃ │ ┌─────┼───┴┬────┼────┴┬────┼────┼───┨
┃ │其│ 高级职称 │ 1 │ │ │ │ │ ┃
┃ │ ├─────┼────┼────┼─────┼────┼────┼───┨
┃ │ │ 中级职称 │ 6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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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初级职称 │ 72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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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师 │ 21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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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评职称的│ 3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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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全县另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2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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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福利 建国后,国家机关干部普遍享有国家所规定的福利待遇。
福利费:1952年以前福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取0.7元,以后改为1元,由县委、县人委
分别 统一掌握使用。 1980年12月,改按基本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各核算单位掌握使
用。本着救 急不救贫的原则,对确有困难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
公费医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1952年12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按规定的医疗单位
就医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各种补助:1971年开始每人每年发粮价补贴4.5元,1977年改为每人每月2元,1979年
因提 高地区类别冲销部分粮价补贴为1.8~1.9元; 1978年起,每人每年补助宿舍取暖费
12元;1979 年起,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0年10月起,每人每月发洗理
费, 男2元,女2.5 元,1984年11月改为男4元、女5元;同年11月起,每人每月发图书费
4~5元; 1985年5月起,每 人每月发肉食补贴4元。还有个人生活困难补助、出发补助、
夜餐补助、少数民族生活补助等。
奖金:1979年起,干部实行奖金制。1979~1980年每人每年13元,1981~1983年按各
单位 干部月工资平均数作为每人每年的一次奖金额, 1984年按每人每年两个月工资平均
数作为一次 奖金额。
节假日: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新年1天。夫妻分居两地者,每
年1个 月的探亲假。 父母子女分居两地者,4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往返路费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因病 休假, 假期中仍享受公费医疗和其他法定的生活待遇。女工作人员产假56
天,难产或双生,增 加产期14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
产假期。1980年开始执行, 女性晚婚晚育,增加产假4周。对只生一个孩子者,每月可享
受4元独生子女补助费。
任免奖惩 干部任免: 清末职官任免由督抚掌管。民国时期,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
经省 政府决议任命。 县政府科长由县政府呈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建国后对
干部的任免 审批, 本着“党管干部、 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 和干部任免审批全县的规定进行管理。1984年以前,县
委书记、 副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 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副主任、 管委书记等由市委管 理;副科局级干部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
委组织部、 人事局分别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制 度改革,将党委管理干部权限下放。对
党政机关原则上由“下管两级” 改为“下管一级”。即 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改由市委管
理,并向省委备案;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改由县委管理;县委继续管理副局级以下干部。
县府部门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副职由县府决定任免。其 他干部均本着“下管
一级” 的原则,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分别管理。厂矿、院校、企事业单 位干部由主管
部门管理。
选举、任免按干部管理制度,遵照党章、宪法及其他法定程序分别进行。
干部奖惩:建国后,为了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各级党政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
进行 奖励和惩处。自建国后至1966年期间,全县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117人,其中受警告
处分的5人 , 记过的18人,记大过的7人,降级的5人,降职的2人,撤职的22人,开除留
用察看的6人,开 除公职的52人。1980~1984年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28人,其中给予记过
处分的3人, 记大过的 9人,降级的3人,撤职的4人,开除留用察看的4人,开除公职的5
人。1985年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中开展评比活动,共评选出先进单位17个,评选出先进
工作者282名,记功者78名,升级者 19名,并分别给予奖励。
离休退休 1982年4月起,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职修养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
日以 前参加革命工作, 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
能坚持正常 工作的, 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
变, 生活待遇略微 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
革命工作的, 每年增发两 个月的工资(离休前标准工资,下同);1937年7月7日~1942
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每 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 资。离休干部回农村老家,房屋需要修缮或扩
建、 新建的,原单位可补助修缮费。至1985年底 ,全县共有离休干部669人, 其中第二
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人,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工作的182人,解放战争时期参
加工作的485人。 其中县级以上干部13人,局级干部150人,一般 干部506人。
为了使老干部安度晚年,在石麟山下和新城已建立两处老干部离休所,让部分老干部
搬进 了新居。 县直各系统和各乡镇都设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县老干部局每年组织老干部
进行一次查 体和参观旅游。 1982~1985年给老干部查体计2337人次, 组织参观旅游计
1450人次。
自1958年开始,遵照国务院规定对干部实行退休制度。1978年国务院规定:对符合条
件的 退休干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工作年限满 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对不具备退休条件, 但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 ,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表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
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改为25元。干部在办理退休、退职的同时,可以照顾招
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 (1983年9月,停止了照顾子女就工)。退休干部回农村
安家, 家中住房需要修缮、新建的,按 规定原单位补助修缮费。1958~1985年,全县干
部退休的有1351人,干部退职的503人。
离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照顾按照规定领取抚恤金和埋葬费。抚恤金按省规定
发给 ,埋葬费与在职病故的干部相同,计240元,节约归遗属。遗属照顾,吃商品粮者,
每人每月18 元, 吃农业粮者12元。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适当提高,最高者33元,但总
额数不得超过本人 原标准工资。

表16~18 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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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牺牲抚恤金 │ 病故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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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级以上 │ 7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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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7级 │ 650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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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0级 │ 6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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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级以下 │ 550 │ 450 ┃
┠────────────┼──────────────┼───────────┨
┃ 工勤人员 │ 47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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