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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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县工会和县民政局先后管理劳动保护工作。1956年以后,县劳动科、县计划
办公室 和县劳动局先后负责劳动保护,并设专职人员具体管理。
1960年,各企业单位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普遍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加劳
动 保护措施。 开始发给工人安全帽、手套、胶鞋和工作服等;对高温车间发清凉油、仁
丹,备有 降温茶水;对厂房开设通风窗,有的在动力机轮上安装自制风扇等。
1964年,县人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县属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
环 境卫生和女工保护进行检查,落实保护措施。实行工厂劳动8小时制,必须延长工时的
要征得工 人同意,并发给延长工时报酬;工人夜班、白班每周轮换1次,值夜班者享受夜
班补助费;工人 每月享受正常休假4天,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发加班费;对女工实行“月经”、
“分娩”、“婴儿 哺乳”三期保护。
1975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兼任主任委员,并在劳动局设
立办 公室。 企业单位也相应地设立安全生产科、股组织。1978年,在全县企业单位中组
织“安全月 活动”,并定为每年5月为“安全生产月”。按照国家规定,每年盛夏、严冬
季节,发给职工防 暑费5元,取暖费12元,并在办公室、厂房安置电风扇和取暖设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属工业、乡镇工业迅速发展,劳动保护范围不断扩大。锅
炉、 压力容器、防爆、吸尘、中毒预防、交通、供电安全等,成为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
对锅炉工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者发给操作证,酷暑每月增发降温补助费6元。对印刷、
农药、 水泥行 业中经常接触铅、粉尘和有毒物品的职工,按月发给保健费,每年组织一
次查体, 发现有中 毒或吸尘者,及时医疗调换工种。对交通运输、供电行业的职工,除
享受规定的劳动保护外, 汽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始得开车; 供
电职工爬杆作业时, 必须穿铁鞋 ,戴安全帽,扎保险带,带电作业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穿绝缘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