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救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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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 长清县历史上灾害频繁,旱、涝、风、雹、虫等自然灾害危及人民生活。清代
至民 国期间, 每逢特大灾害,政府或发放救济粮款,以赈灾黎;或设立慈善机构,设厂
煮粥; 或减 免田赋。但杯水车薪,加之官员腐败和连年战祸,人民生活仍苦不堪言。光
绪元年(1875年) ,黄水为灾,秋季作物颗粒未收。光绪二年,又遇干旱,人民多饿死。
民国14~22年,连年荒 旱,加之兵连祸结,物价飞涨,人民生活十分困难。对这些灾害,
当时的政府均置若罔闻。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重视救灾工作。每逢灾害,县委书记、县长亲临第一线,组成
“救 灾领导小组” 、“抗旱防汛指挥部”等机构,组织群众战胜灾害。对救灾物资,本
着专款专用 的原则严格使用。 同时,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以生产自救为主,
辅之以国家必要 的救济”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战胜灾害侵袭。
1949年, 县境内先旱后涝,沿黄滩区199个村庄、20499户、85086人受灾,倒塌房屋
44886 间, 且有9个区、26万亩农作物遭受虫害。为解决灾区人民生活困难,省政府相继
采取措施,救 灾、救贫、贷款、贷赈,年内共拨统销粮6万公斤。县委、县政府组成救灾
领导小组深入灾区察 看灾情, 发动灾区人民进行生产自救,根据灾情及时将救灾物资发
至灾区。 并号召各机关团体 向灾区人民捐赠衣物、粮食,渡过了灾荒。1954年上半年严
重干旱, 近秋又连降暴雨,致使山 洪爆发。8月,黄河洪水在长清滩区滞洪漫滩。 泰安
专署及时拨冬衣2998件、 棉花1279公斤、棉 被243床、旧布衣片3870件。1958年7月,黄
河洪峰进入县境, 河水漫溢,沿黄村庄被淹。县防 汛指挥部组织群众抗洪救灾,修复住
房,安排生活,恢复生产。两年间国家拨往灾区的救灾款 56.28万元,拨统销粮1758万公
斤。
1959年和1960年严重干旱,1961年春持续干旱,麦后又阴雨连绵,且出现风、虫等灾
害, 大 片土地草苗不分。三年来,党和政府发放各项救灾款103.23万元,拨统销粮1558
万公斤。县委 、县政府除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外,并拿出麸皮3.25万公斤,大豆0.6万斤,
鱼1000公斤, 以及大 枣、乳粉、糖、煤炭等物资支援灾区。同时,在厂矿企业、机关团
体发动募捐。 参加捐献的单 位128个、 640人,捐献棉衣42件、被子5床、单衣175件、
鞋袜378双、 棉花21公斤。 1975~1976 年,连续两年黄河大汛,国家拨往灾区的救灾款
76.71万元, 生产补助款25.96万元,建房款 1.07万元,拨统销粮1869.5万公斤。1980~
1985年,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灾害发生。6年间,共 发放救灾款17万元。
救济 清至民国,县内曾设慈善救济机构。清乾隆年间,在县城东南隅孝堂街路西建
养济 院一处, 共有房屋66间,收养孤儿贫民87名。在城隍庙西建普济堂一处,共有房屋
45间, 收养 难民36名。另在城隍庙西建育婴堂一处。民国15年,县设赈务会。民国27年,
县设“红万字 会” 民办慈善团一处。民国期间,县内还设有“县立民生工厂”、“感化
院” 、“劝业所”等 机构。这些机构对难民施衣施粥,发放粮款,曾起过一些救济作用。
但杯水车薪远不能解决广 大贫困人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建国后,有灾救灾,无灾开展社会救济成为民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党和
政府 采取多种形式, 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困难户、五保户进行救济,对家庭遭遇不
幸事故、 人 口多劳力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救济和扶持。1949~1958年的10年间,
共发放社会救济 款197.56万元, 救济粮150.4万公斤, 衣物17592件,棉絮5286公斤。
1960年后, 县委、县政府 贯彻“生产自救、社会互济、政府扶持”的方针,对困难户实
施救济。
1980年后,社会救济转向扶持困难户脱贫致富。1980年,民政部门通过调查登记,对
655户 困难户进行重点扶持, 其中由集体帮助对406户安排了农活, 对451户补助工日
88086个,对217 户减免欠款26727.65元。县下拨救济款17.37万元,用以扶持困难户发展
副业生产和建房补助。 国拨扶贫款8.3万元,为困难户整修房屋201间,治病349人次,购
买牛46头, 猪115头,羊214只 ,兔1064只等,并在技术方面予以扶持。经扶持当年脱贫
的113户。1981~1985年,随着人民生 活水平的提高,对困难户不断进行调整,并采取多
种形式予以扶持。 通过国家、集体的帮助扶 持,全县先后已有2229户困难户脱贫致富。

表16~1 长清县1960~1985年社会救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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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救济款数│ 救济粮数 │ 布(米) │棉絮(公斤│衣(件)│被(床)┃
┃ │(万元)│ (万公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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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 27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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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44.93 │ 35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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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1.74 │ 27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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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6.60 │ 282.0 │ 24359 │ 2924 │ 430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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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4.28 │ 322.0 │ 51848.3 │ 8945 │ 6209 │ 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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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5.46 │ 120.0 │ 18371.3 │ 2325 │ 3249 │ 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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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2.65 │ 349.5 │ 50000 │ 7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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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3.39 │ 3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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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3.60 │ 136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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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80.22 │ 27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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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26.30 │ 275 │ 533.3 │ 24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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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5.38 │ 31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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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8.14 │ 377.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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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12.73 │ 207.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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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16.95 │ 401 │ │ 3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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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16.49 │ 36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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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7.00 │ 1500.5 │ 6666.7 │ 2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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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5.00 │ 446.5 │ 10000 │ 2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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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9.00 │ 737 │ 5766.7 │ 3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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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8.01 │ 282.5 │ │ 1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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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6.00 │ 463.5 │ 6666.7 │ 3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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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10.71 │ 380.5 │ 5000 │ 4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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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9.37 │ 796.5 │ 7333.3 │ 3500 │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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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2.77 │ 261 │ │ 4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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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6.00 │ 27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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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1.50 │ 8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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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 1956年开始,对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员实
行五 保(保吃、 保住、保穿、保医、保葬)。至1962年,全县共有五保户3860户、4210
人。 五保户 生活所需,全部由集体负担,生活水平略高于本地村民。国家每年下拨一定
救济款予以补助。
1980年,对全县五保对象进行了普查,全县共有五保对象1019户、1194人。办理享受
五保 的875户、 1016人, 分别占五保对象户数、人数的85.9%、85%。未办理入保的144
户, 或依靠子 女,或依靠亲属,或打算过继子孙而生活。1981~1985年,县民政部门对
五保户及时进行调整登 记, 五保政策得到搞好落实。1980~1985年,国拨五保户救济款
31.7344万元。
敬老院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县11各公社办起“敬老院”,供养无人照
顾的 老人。至年底共有敬老院63处,在院人数2103人。1959年6月底减为48处,在院人数
1545人。 1962年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公共食堂的解散,绝大多数老人都回家
食宿, 由集体分 散供给。至年底只剩下孝里公社广里、下巴、黄崖、归德公社高庄4处
敬老院。 1978年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为落实党在农村的供养政策,加强对敬老院工
作的领导, 抽调专人负责敬老院 工作,敬老院数量每年都有增加。至1985年底, 全县
共有敬老院24处。 各敬老院均实行社(乡 镇)管队(村)养,口粮按入院老人所在村人
均分配略高供给,生活费每人每年288元。提留粮 款不足,乡(镇)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
款项予以补助。 国家每年也下拨一定补助款,1980年国 拨敬老院补助款4.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