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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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民政机构,民政事宜由知县掌管。
民国初期,民政事务由县府第一科主管。
1939年6月, 长清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同时建立民政科。当时民政工作重点为动参
支前、 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和民事调解。
1948年9月,长清县解放,民政科下设民政、战勤、人事、优抚4股。后撤销战勤股。
1951 年人事股分出,改设人事科。1958年1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1969年民政局改为县
革命委员会 内务组。1971年撤销内务组恢复民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人员增加,机构加强。1985年底,全局共有干部职
工14 人,下设优抚、社会、民政、军休、人秘、财会6个科室。
各乡镇(公社)都设有专职民族助理员(1958年曾一度取消),各办事处(管理区)
设有民政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