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长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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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会议 长清县自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起, 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人大常委会)。第八届人大常委会1980年8月~1983年4月,共召开会议21次,制订
了《长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制度》。对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权问题作出决议。听取了《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文件》和关于学习讨论《民事诉讼法》情况的汇报。
3年任免干部138人,任命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选区组成人员107人。
长清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1984年4月~1986年11月, 共召开会议16次。 作出了设
《长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科和调查研究科的决定》、《关于育好树苗的
决定》、《关于长清县区划变动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关于加强农田水利
设施管理和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关于加强地方
志工作的决议》、《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议》。审查批准了《长
清县“七五” 计划和198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1985年财政决算和1986年财政
预算》。制订了《关于人事任免办法》和《关于联系县人民代表的办法》。任免干部16人,
任命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选区组成人员432人。
长清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至1987年共召开了5次会议。 听取审议了十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和抗灾救灾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召开长清县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长清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检查工作的决定》、《关于
调整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
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共任免干部66人。
主要活动 长清县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认真组织常务委员会进行视察活动,调查
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 人大常委会半月开一次主任会议,每月5、15、25日由主任、
副主任轮流值班,接见代表来访。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和被视察单
位代表、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视察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
员随时组织对工农业、财贸、文教卫生、科技、商业工作进行视察。1980~1984年人大常
委会共组织视察活动40余次,其中吸收代表参加的有20余次。对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
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就地解决, 为民排忧解难。1984年重点对《食品卫生法》、
《经济合同法》、县人大四次常委会作的《育好树苗》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教育改革、
科技为农村生产服务等情况进行了视察。 1985年对政府“两院”工作共进行了6次视察。
视察中发现的农村收费标准问题,北大沙河道路不通、环境污染、群众吃早餐难等问题得
到解决。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对普法、国民经济计划和
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农业结构调整、乡镇企业的发展、经济教育卫生体制改革等进行了
视察。对学习《森林法》完善制度提出了建议。并组织代表联组,对县城黄河商场、集市、
街道、饭店等进行视察。视察中发现的不法户,交职能部门处理,没收不标准尺27根,对
出售副食品摊贩缺斤短两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变质商品进行销毁。1987年人大常委会
对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使用、乡镇政府关于中央五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税法》、
农村普法教育、群众负担、义务教育、乡镇企业效益等项工作进行的视察并组织各选区的
代表持证进行小型视察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县政府“两院”及委、办、局
形成的计划、报告、政策性强的文件、通知,在上报下达时要保送县人大常委会。对委办
局干部的政绩每年一次进行考核,各部门还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主
任列席重要的县长办公会议。人大常委会派员参加县法院、检察院重大疑案研究和审判会
等,有效地监督了政府及两院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和代表的意见建议。
1985年处理信访案件39件次,处理县人代会代表意见建议182条,其中有5件由人大常委会、
县法院、检察院处理,其余177条,交县府进行了落实处理。
工作机构 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1980~1987年先后有王明文、孟明任办公室主任。
自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人大常委会设两科:调查研究科和代表联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