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 金银与侨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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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管理 建国后,县银行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收兑金银专柜。金银(包括砂金、矿
金、金银条、块,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及含金银成分的化工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
理和经营。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作货币使用和私下买卖。出售金银时,
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乡、村等所有金
银,除生产必须的原料、设备、特需器品和纪念品外,应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
行保存。国营厂矿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生产的金银和副产金银,应按国家规定的
价格,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出土的金银归国家所有,除
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金银器物交文物部门外,其余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价款作地方财政收
入,或用于乡村发展集体经济。对金银发掘有贡献者,经银行、财政部门商定可在价款中
酌予奖励。科研和工业需用金银,需向上级银行编报计划,在核准范围内按计划配售。
侨汇管理 侨汇即是旅居国外的我国侨民,将劳动所得汇寄给国内亲人,或兴办经济、
文化及福利事业的款项。根据“服务侨胞、便利侨汇”的侨汇政策,县人民银行、工商银
行储蓄股均设专人做收汇侨汇介付工作。自建国以来至1985年,县人民银行开展亲自送汇、
送物、证(券)到家。向侨眷宣传侨务、侨汇政策,鼓励爱国储蓄。代购公债、 国库券,
代写、代转侨信等。1981年,计汇入款18笔3490元;1982年,汇入24笔6970元; 1983年,
汇入26笔11645元;1984年,汇入29笔12960元;1985年,汇入22笔7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