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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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建国后,财政收支,一直执行预算管理。现在每年根据地、市下达的年度
预算收支指标,结合本县各部门报送的单位预算及各项开支标准,编制县财政预算草案,
经县政府审查,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协同各业务部门认真执行。年
终编制县财政决算,总结预算执行情况。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管理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对人员经费的
管理,主要从经费上控制行政人员超编和工资基金的增长。对公用经费的管理,1953年前,
在供给制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1954年以后,实行按规定标准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的办法。从1980年起,采取“全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农林水利事
业经费的管理中,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按定额由国家预算拨款”、“全额管理、差额补
助”和“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支农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
由农行监督支付。在文教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中,实行“全额预算拨款”和“全额管理,
差额补助”(后改行“定项、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
管理。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自1978年起,实行医疗费按定额包干到单位的办法。对抚
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由县民政局具体
办理。
企业财务管理 至1958年底, 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国营企业共26个,其中工业企业9
个, 商业企业9个,物资企业5个,农机供销企业1个,文化企业2个。1966年以前,对工
商企业实行利润上交,出现亏损由国家拨补的“统收统支”办法,后实行多种形式的企业
利润留成管理办法。1980年,对商业企业利润留成,由12%改为16%。1982年,对水泥厂实
行基数利润包干上交,超额利润企业偿还贷款的管理办法。对县酒厂实行计划利润归还贷
款,超计划利润留用4成,交县财政6成。对县农机厂、矿机厂、造纸厂,实行自求平衡,
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县化肥厂、农药厂实行一次性补助。对磷肥厂实行定额补
贴,按销售每吨磷肥补贴20元。同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凡实行独立核算的有还款能力的
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所需投资,一律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3年实行第一步
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按税率交纳所得税,逐步解
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问题。
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 长清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及其他收入。预算外资金支出,重点用于支援农业、
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和工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其次用于县城维护和行政管理经费。1954~
1985年共收入预算外资金2092.2万元,共支出2092.2万元。
财政监督 县财政部门把财政监督同财政管理工作结合进行,主要是:坚持审批制度,
认真审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做好事前监督;坚持经常性监督,除对国营企
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加强日常监督外,县财政局增配财政监察干部,监督各单位的财会制
度和财经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进行财经纪律检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每您进行一次财经纪律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1981年,对工商
企业查出违纪资金38.05万元,并及时作了纠正和处理。
审计监督 1983年10月,成立县审计局。至1985年底已有商业局、粮食局、工业局、
物资局、 县供销社、城建委、供电局等7个主管部门,建立审计科、水利局、卫生局和教
育局,配备专职审计员,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审计。1984年,对粮局、商业局和县供
销社系统的32个单位, 开展了4种商品(粮食、食品、石油、化肥)大检查,查出违纪金
额30多万元,其中贪污案两起。1985年,先后对公路站、农业银行等40多个单位进行审计,
共查出违纪金额241.6万元,其中上交财政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