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田赋、杂税的收支、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期, 财政体制沿清制。民国6年(1917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
支范围,县级收支自行平衡,为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1939年6月, 长清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县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
制。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巩固与扩大,改行统收统支,县级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的
供给制体制。财政收支以实物(粮食、柴草、服装等)为主,货币为辅。
1946~1948年,国民党统治区的财政管理沿旧制,分三级管理。但除正税、附加税外,
县、区、乡均另立科目,横征暴敛,军人过境勒索、抢掠,人民负担甚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财政体制多次变革。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
支的财政体制,县地方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1953~1957年,实行在中央统一领
导下的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实行“预算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财政收入划
分为县级固定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县的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中
央专案拨款。 1958年,商业财务下放给县管理,纯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20%交县财政预
算, 80%扣除企业留成后解交中央预算。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
全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实现的利润,企业提取分成后全部解交县级财政的预算收入。
1961年,省对县在财政收支上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凡由
县管理的企业、事业的所有收入及各项税收,均作为县财政预算收入。县财政支出总额占
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即为县财政总额分成的比例。如县收入小于支出的部分,由上级另拨
款补助。县超收也按比例分成。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
变”的财政体制,即按县财政预算支出总额对收入总额求出一个比例,按此比例包干,三
年不变,超收和节支县有权使用。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不再挂钩。1971年,实
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扩大了县级财
政收支权限和机动财力。 1979年,济南市除给县一笔固定数的机动财力以外, 实行“收
支挂钩, 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超收部分,按50%的比例分成,短收了县要相应减少支
出。 1980年, 实行“收支基数包干,增收比例上交,差额递增百分之五”的财政体制。
1985年,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定额逐年递减”的财政体制。补
助定额从第三年起递减,按三、三、四的比例分三年减完。收支基数按市核定数为准,收
入基数为785.6万元, 支出基数为888.84万元,定额补助为103.24万元。对于财政改革方
面的问题,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由县自行负担。
第二辑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田赋、杂税的收支、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期, 财政体制沿清制。民国6年(1917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
支范围,县级收支自行平衡,为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1939年6月, 长清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县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
制。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巩固与扩大,改行统收统支,县级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的
供给制体制。财政收支以实物(粮食、柴草、服装等)为主,货币为辅。
1946~1948年,国民党统治区的财政管理沿旧制,分三级管理。但除正税、附加税外,
县、区、乡均另立科目,横征暴敛,军人过境勒索、抢掠,人民负担甚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财政体制多次变革。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
支的财政体制,县地方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1953~1957年,实行在中央统一领
导下的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实行“预算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财政收入划
分为县级固定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县的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中
央专案拨款。 1958年,商业财务下放给县管理,纯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20%交县财政预
算, 80%扣除企业留成后解交中央预算。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
全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实现的利润,企业提取分成后全部解交县级财政的预算收入。
1961年,省对县在财政收支上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凡由
县管理的企业、事业的所有收入及各项税收,均作为县财政预算收入。县财政支出总额占
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即为县财政总额分成的比例。如县收入小于支出的部分,由上级另拨
款补助。县超收也按比例分成。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
变”的财政体制,即按县财政预算支出总额对收入总额求出一个比例,按此比例包干,三
年不变,超收和节支县有权使用。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不再挂钩。1971年,实
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扩大了县级财
政收支权限和机动财力。 1979年,济南市除给县一笔固定数的机动财力以外, 实行“收
支挂钩, 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超收部分,按50%的比例分成,短收了县要相应减少支
出。 1980年, 实行“收支基数包干,增收比例上交,差额递增百分之五”的财政体制。
1985年,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定额逐年递减”的财政体制。补
助定额从第三年起递减,按三、三、四的比例分三年减完。收支基数按市核定数为准,收
入基数为785.6万元, 支出基数为888.84万元,定额补助为103.24万元。对于财政改革方
面的问题,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由县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