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 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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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由县署户房和库房管理赋税征收、 保管、 解报等财政事宜。 清宣统三年
(1911年),预备立宪,县立县议会,照章公推自治委员2人,管理县地方财政。民国3年
(1914年) ,县议会停办,自治委员裁撤,地方财政统归县署掌管。民国6年(1917年)
县设地方财政管理处。民国18年(1929年)改为财政局。民国22年(1933年)由局改为县
政府第三科。
1939年6月, 长清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财政科。1956年改科为局。1959年10月
撤销长清县制,1961年5月恢复长清县制后,复建财政局,1967年2月,“文革”中被撤销。
1968年3月,设立县革委财税组,1971年3月,改为财政税务局。1980年分为财政、税务两
局, 仍合署办公。1983年两局正式分开办公,财政局内设人秘监察、预算、农财、企财4
个股。至1985年财政机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