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征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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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征购 清代,人纳丁税,地缴田赋。丁税按成丁者分摊,乡绅举贡生员优免,田
赋按地亩计征。 清光绪十二年 (1886年) 县境农田5579顷60亩1分9厘5毫, 共征米
504145公斤。 民国22年(1933年),全县共有农户87230户,平均每户负担 粮税440公斤
小麦,或谷396公斤。
抗战时期,抗战经费主要依靠募捐和摊派,本着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的原则征收
粮款,并逐步实行合理负担。1939年,长清县抗日民主政府征收救国公粮,根据各区负担
能力分配数额,区分配到村,村长根据任务数征收,征收的粮食就地保存,款项逐级上交。
在此期间,日伪军进行残酷的经济封锁,强征粮税。长清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人民群众与
敌人展开了多种形式的护粮斗争,粉碎了敌人的抢粮阴谋,减轻人民负担,保证抗日军民
粮食供应。 1941年4月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公平负担”办法,按收获量
的多少分为三等九级累进方法征收公粮。征收粮食一般不超过生产量的20%,占有土地多
的地主按累进办法征收量不超过30%。1948年秋征中,老解放区每负担亩征粮10公斤,柴
草16.5公斤;新解放区按累进率征收,每人平均8分地以下者免征,8分至1亩的征粮3公斤,
2亩的交粮10公斤,5亩的交20公斤,10亩的交30公斤,12亩以上的交粮35公斤。1949年全
县征购粮食793.5万公斤,油料55万公斤。
1953年11月,全国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1954年10月县供销社代营粮油业务和人员
全部划归粮食部门,形成了粮油统一的粮食市场,打击了囤积居奇的粮商粮贩,稳定了粮
价,保障了人民生活。1955年对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收购。统购品种主要是花生,有的年
份收购棉籽。 规定:农户用于自食的油料花生米为6公斤,每亩种子用花生果20公斤。当
年比统购前多收花生米20余万公斤, 增加3倍多。同年各村按照定产、定购、定销的“三
定”政策,执行中央提出的“定产定实,留量留足,定购合理,定销定死”的原则。留足
种子、 口粮、 饲料粮和机动粮,剩余粮食按80~90%进行统购,如遇灾荒,以丰补歉。
1958年粮食征购取消了“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
1965年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超产超购,减产减购,超包购任务部
分加价40%。 同时规定, 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粮食,以包购任务为基数,每超购粮食价值
100元的奖售棉布26.7米, 化肥40公斤;平均每人超过50公斤的其超交部分加价20%;超
购花生米50公斤奖售化肥40公斤。全县包购任务为1312.5万公斤。1979年,对包购任务进
行调减,定为1237.5万公斤,减少任务75万公斤。同时,提高粮油收购价格,粮食统购价
提高20%,油品油料统购价提高25%,超购粮油的加价幅度由1971年的30%提高到50%。
1983年粮食征购任务又调减427.5万公斤,定为810万公斤。花生、芝麻实行按比例加价收
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计算。同年,按国务院多渠道经营的通知,扩大了
粮油议购议销的范围, 粮食部门收购落市粮油, 全县经营量比1963年的58.5万公斤多收
968.5万公斤。 议购价格,按政策规定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1984年粮食局建立了粮油
议价公司, 专营议价粮油。1985年4月粮油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
购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改变购销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全年粮食定购任务1700万公斤,
其中小麦950万公斤,玉米750万公斤,收购价格按统购价和超购加价的“倒三七”比例计
算, 小麦每50公斤22.6元,玉米每50公斤15.6元。油料(花生米)定购任务185万公斤,
收购价按“倒四六”比例计算,每50公斤花生果40.56元、花生米62.40元。合同定购的粮
油仍实行奖售的规定, 每交售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 柴油3公斤,交售大花生
米50公斤,奖售化肥27.5公斤,小花生米50公斤,奖售化肥22.5公斤。合同定购以外粮油
和非定购的品种,实行自由购销,如定购品种市场价低于统购价时,国家就按原统购价敞
开收购。1985年全县收定购粮食1805.5万公斤,花生米185.5万公斤。 1971~1985年共收
统购粮食24166万公斤,油料2590.31万公斤。同时扩大了议价购销的范围,可到省内外议
价购销。 1963~1985年,共议购粮食5561万公斤,油料1386.35万公斤,其中1985年议购
粮食1294万公斤,油料396.3万公斤。
粮油销售 建国前及建国初期粮油自由交易。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粮油销售主要
是计划供应。分农村供应和城镇供应及粮油议销。
农村供应:统销(返销)是对农村粮油供应的主要形式。1953年实行农村粮油统销,
主要是对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种子、饲料的计划供应。1955年,县规定缺粮村、户的口粮
和饲料供应标准原则商低于余粮村、户,从事经济作物种植户又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的缺粮
户。粮食统销在粮食统购时统筹安排,一般每年评定一次,按季调整,分月供应。口粮按
每人每天0.5公斤计算,食油每人每年1.5公斤,1956年开始发油票。1958~1960年三年受
灾,国家共调进粮食2657.5万公斤,同时停止供应食油。1960年以后,为鼓励农民多交油
料、生猪和药材等,实行奖售平价粮油,每交生猪50公斤奖售粮食12.5公斤(1972年改为
15公斤) ;每交芝麻或蓖麻仔50公斤奖售粮食100公斤或食油10公斤;每交50公斤的栗子
或核桃、 枣仁、杏仁、枸杞、冬麦,分别奖售15公斤、20公斤、25公斤、40公斤、 75公
斤粮食。 至1985年停止奖售供应,全县基本上消灭了缺粮村户。1971~1985年,共供应
农村粮食22777万公斤,油脂253.7万公斤,其中奖售油37.5万公斤、粮食1678.5万公斤。
1971~1984年全县对民工粮食补助共1113.5万公斤。对议购的粮油,再用议价出售给农民。
1963~1985年共议销粮食3973.5万公斤、油料354.16万公斤。
城镇供应:包括非农业人口口粮、工商业用粮、城镇饲料粮和各种补助用粮的供应。
在1954年以前,对机关团体用粮,由粮食公司负责供应,其办法是:县城设门市部,
各用粮单位编报计划,县粮局审批后发证供应。1954年执行了分类定量,机关企事业干部
职工、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寄宿生每人每月定量20公斤;搬运工、装卸工、基建工、
工厂矿山工人、交通驾驶员、邮电邮递员每月定量30公斤;机关托儿所儿童随机关部队供
应,5~7周岁儿童和产妇在产期主要供应细粮,机关、部队家属每月定量15公斤;劳改犯
每月定量30公斤(全供粗粮)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
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医院、学校、居民均实行口粮分等定量供应。供应凭证分为居
民粮食供应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饲料供应证,同时启用全国
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 地方料票等7种票证。对非农业人口根据劳动强度差别、年龄大小
等条件, 确定供应标准,重体力劳动分4等:月定量分别为30、27、23.5、20.5公斤;轻
体力劳动分3等:月定量分别为19、17、16公斤;脑力劳动分3等:月定量分别为16、15.5、
15公斤; 学生分2等:月定量分别为16.5和14.5公斤;居民和儿童分为5等: 月定量分别
为14.5、13.5、10.5、7、4公斤。同年10月,长清县奖体力劳动者的定量分三等九级;病
员、 学生、居民,各分甲乙两级;儿童分3级。居民在婚嫁、生、亡、分居后,凭户口证
件办理粮食供应的增、减、转移手续。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采取全面性节约粮食的措施,
低标准、 瓜菜代,吃粗、吃稀、吃饱,体力劳动者供应标准降低一个等级, 脑力劳动者
每人每月降低1.5公斤(降到13.5公斤),机关干部每人每月上交1.5公斤节约粮,由13.5
公斤降为12公斤。以后又进行多次调整,至1971年10月对定量标准又作了新规定,对供应
品种进行调整。1971年调整为细粮50%,粗粮40%,瓜干10%;1972年调整为标准粉50%,
全麦粉20%,杂粮30%。全县1963~1985年议销粮食共3973.5万公斤。
食油供应从1953年开始, 每人每月0.225公斤。1959年每个职工每月供应0.25公斤,
家属0.075公斤。 行业用油执行以粮带油, 规定饮食业1%,糕点业8%。婚丧嫁娶每次
0.5公斤, 产妇0.25公斤, 国庆、中秋节每人补助食油0.1公斤,新年补助0.05公斤。
1971年, 非农业人口定量改为0.25公斤。1977年定量人口春节每人供应花生果0.5公斤,
行业用油改为定量包干供应。从1980年起,老干部经批准离休后,全部供应细粮,食油在
定量外每月补助0.5公斤,对1937年7月7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定量内每月供应大豆1.5公斤,
其他人0.5公斤。
工商行业供应包括工业用粮和酿造、副食加工、食品业(糕点食品)用粮。工业、手
工业需要用粮食作原料或辅助原料的由生产单位依照消耗定额。编造用粮计划。城镇熟食
业、糕点业、副食品业等所需粮食,由用户编造用粮计划经审批后发证供应;出售米饭、
面食和糕点凭收回的粮票在指定地点购买同等数量的粮食。粮食部门1955年向工商业供应
粮食90万公斤, 1966年供应13.5万公斤,1975年供应136.5万公斤,1985年供应232万公
斤。
饲料供应:其供应对象是农业部门的种畜和工业部门的役畜。实行分类定量,凭票证
供应,供应品种以麸皮、豆饼为主,有时供应部分瓜干杂粮。1955年供应饲料15万公斤,
1966年供应23万公斤,1975年供应7.5万公斤,1985年供应18.5万公斤。

表11~10 长清县现行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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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量│ 等级 │ 定量 │ 定量│ 等级 │ 定量 ┃
┃类别 │ │ (公斤) │类别 │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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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重体力 │ 一级 │ 28 │ 大中小学生 │ 一级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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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 │ 26 │ │ 二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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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 │ 24.5 │ │ 三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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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体力 │ 一级 │ 23 │ 居 民 │ 十周岁以上 │ 13.5 ┃
┃ ├───────┼──────┤ ├──────┼──────┨
┃ │ 二级 │ 21.5 │ │ 九周岁 │ 13 ┃
┃ ├───────┼──────┤ ├──────┼──────┨
┃ │ 三级 │ 19.5 │ 儿 童 │ 八周岁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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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体力 │ 一级 │ 18 │ │ 七周岁 │ 11 ┃
┃ ├───────┼──────┤ ├──────┼──────┨
┃ │ 二级 │ 17 │ │ 六周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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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 │ 16 │ │ 五周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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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力 │ 一级 │16.5(农村干│ │ 四周岁 │ 8 ┃
┃ │ │ 部) │ ├──────┼──────┨
┃ │ │ │ │ 三周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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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周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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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 │ 15 │ │ 一周岁 │ 4.5 ┃
┃ │ │ │ ├──────┼──────┨
┃ │ │ │ │ 不满周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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