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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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县政府颁布了《长清县防治大气污染和排放污水的奖惩办法》,采取专职监督
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单位,分别采取
关、停、并、转、迁等措施。县农药厂因污染严重,于1978年停产,1981年转产墨水和涂
料。县酒厂,1979年由县城迁至北大沙河南岸,消除城区污染。1984年,对工艺落后废水
处理不力的5处电镀厂,实行关、停,并推行无氰电镀新工艺。
为促进“三废”治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质量,自1982年起对全县14个工厂企
业征收排污费, 其中80%用于“三废”治理。至1985年,全县38台1吨以上锅炉全部安装
了除尘器。 化肥厂将6吨锅炉更换为10吨链条炉排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长
清水泥厂对烧结、 烘干生产流程改造后, 又投资40多万元引进粉尘湿式处理技术,并于
1985年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