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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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机关、庙宇、学校、教堂等属公共建筑物,由县政府负责维修使用。建国
前县城内只有公房5500平方米,其中县政府1500平方米,中学1100平方米。
建国后,机关、企业所建房屋均由本单位自行管理,房产转让由双方协商作价。企业、
事业单位修建的办公室和住宅宿舍,只安排本单位职工办公和住宿,房租费各单位自定。
老城区内私房,属当地居民所有,居民可出卖房屋,但不能出卖地基。私房交易和租
赁价格, 无统一标准,只凭双方面议。50年代租住私房每间15平方米左右月租金2元;80
年代增到6~8元,街市门头每间15平方米左右,月租金30~50元以上。
由于公私房屋无统一管理,公房宿舍建筑无统一造价标准,私房租赁无定额,老城区
街市门头拥挤,影响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