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建筑施工管理 资料库:长清区情资料库 章节:长清县志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6/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6/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6/section/2/article/2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6/section/2/article/2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县内建筑无审批程序。建国后县城建设逐步纳入规划。审批程序先定建筑造价 和建筑面积,由县民政局和县计划委员会审批。机关、企事业建设用地10亩以下,由县民 政局和计划委员会批准; 10亩以上报地、 市审批。农用民房建筑由公社(乡镇)、大队 (村民委员会)划定地基。1976年后,机关企业建筑由县计划委员会、民政局、基建局、 公安局、环境保护办公室共同审批。以基建管理部门为主,规定建设地点和发放建设执照, 并由基建部门下达开工报告再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单位、基建主管部门和城建部 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违章建筑,县建委有权责令停工拆除,按规定罚款,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