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筑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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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建筑无审批程序。建国后县城建设逐步纳入规划。审批程序先定建筑造价
和建筑面积,由县民政局和县计划委员会审批。机关、企事业建设用地10亩以下,由县民
政局和计划委员会批准; 10亩以上报地、 市审批。农用民房建筑由公社(乡镇)、大队
(村民委员会)划定地基。1976年后,机关企业建筑由县计划委员会、民政局、基建局、
公安局、环境保护办公室共同审批。以基建管理部门为主,规定建设地点和发放建设执照,
并由基建部门下达开工报告再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单位、基建主管部门和城建部
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违章建筑,县建委有权责令停工拆除,按规定罚款,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