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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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资费 1951年开办时按省内每字 (包括译费) 0.095元, 省外每字0.13元。
1958年, 电报费调为不分省内外一律每字收0.03元,免收译费。长话3分钟为1次,超过1
分钟按2次计算。 1968年,调整为长话按分钟计算收费,讲几分钟收取几分钟话费。同时
取消按次收费, 取消销号费。 1976年, 恢复按3分钟一次收费的办法和收销号费。1983
年10月电报费调整为不分省内外,每字收0.07元,另外收译电费0.05元,至1985年未改。
农话资费 1955年通话费按两地距离分甲乙两级收费。甲级25公里以内每次0.15元,
乙级25公里以外每次0.30元(每次3分钟),免收销号费。1980年8月恢复1955年的收费标
准,租费由原来的5元调为8元。1985年资费标准未变。
市话资费 只收月租费不收通话费, 1957年市话月租费每部0.5元。1962~1970年为
8元。1980~1985年提到13元。市内公用通话规定每次为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