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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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全县有耕地73.37万亩,每人平均2.37亩,至1985年,耕地减少为62.51万
亩, 每人平均1.27亩。35中耕地减少了10.86万亩。1985年统计,有77个征地单位,共批
准征用了土地363亩。 全县人口在逐年增加,而耕地在逐年减少。因为爱护土地资源,加
强土地管理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建国前,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新中国成立后,设置土地管理机构,
对土地进行管理, 土地资源初步得到了保护。长清县土地管理机构始建于1959年3月,设
在县民政局,土地管理归民政局民政组。1982年10月,土地管理由农业局负责,设专人办
理土地征用手续。1985年成立县土地管理站,设在农牧局。管理全县土地使用,办理土地
征用手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凡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要有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
和县财政局皮肤的资金落实计划,由县城建局确定建设地点,向县土地管理站写出征用土
地报告,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站办理征地手续。征地数量在3亩以下的由县政
府批准; 310亩的由市政府批准;101000亩的由省政府批准;1000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所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菜园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倍补偿,并给予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按其值补偿。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因兴办集体事业和修建住房,尽量占用山坡地和皇帝,必须占用耕
地时,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县政府批准。在耕地上采挖黄沙、修建砖瓦窑场等,所用土地除
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外,要及时填土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