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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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泉受贿案】唐光泉,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长清县城
关镇潘庄村人。 有前科,1994年9月被逮捕,捕前系长清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大队副大
队长。
1993年,唐光泉任长清县归德镇税务所检查股长兼副所长期间,以职务便利,向
他人索取和收受贿赂。 1991~1993年,向归德镇前夏村砖厂5次索要现金4000元;19
92年9月, 收受归德镇沙河辛砖厂贿赂500元;1993年春,向后夏振兴砖厂索要现金4
000元; 同年5月,向归德镇后夏振兴砖厂索要上菱牌空调1台,价值6330元;共计14
830元。 该案是典型的国家税务官员执法犯法,以己之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例。
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
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条款,判处唐光泉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赃款
14830元予以没收。

【韩辉贪污案】韩辉,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籍安微省合肥
市蚌埠市下西岗村,原长清县武家庄乡党委委员兼乡财贸办公室副主任(副局级)。
被告人韩辉高中毕业后分配到长清县供电局工作。 1992年4月作为优秀青年干部
被党组织选派到武家庄乡工作。历任办事处副主任,乡宝磊石材公司副经理、经理,
副乡长兼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乡党委委员兼乡财贸办公室副主任。他自1993年1
月至1996年4月, 在担任武家庄乡宝磊石材公司经理和副乡长兼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单据虚列支出和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10笔共计1
6846.6元。 长清县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4月28日以涉嫌贪污罪对韩辉立案侦查,同日
韩辉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依法逮捕,10月21日长清县人民检察院向长清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长清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
12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韩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赃款予以追缴国库。1997年3
月11日、5月28日罪犯韩辉被分别开除党籍和公职。
(检察院供稿)

【赵甜宇赔偿案】 赵甜宇,女,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系长清县崮山镇小崮
山村人。
1995年10月2日18时, 赵甜宇的母亲赵红到崮山镇人民政府下属的计划生育服务
站分娩。 当日23时许,该站工作人员接生时见胎头不下,实施胎吸术3次均告失败,
致胎儿头皮裂伤。10月3日凌晨2时,转至长清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足月妊娠,破羊
水,胎儿宫内窘迫,胎儿头皮血肿、损伤,急性尿潴留。该院妇产科大夫立即抢救,
2时35分协助产下婴儿。此时赵红产程已达17小时15分之久。新生婴儿(赵甜宇) 苍白
窒息,经抢救后有微呼吸,缺血缺氧性脑病,头颅血肿。1995年10月31日出院时,上
述病状仍未痊愈。赵甜宇的母亲赵红遂向崮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索赔,双方达成协议,
由镇政府一次性补偿赵甜宇全部费用23000元, 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后多次复诊
治疗不愈,赵甜宇的父母向长清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
受理申请后, 于1996年10月9日作出鉴定结论:赵甜宇为脑性瘫痪、重度智力低下,
系分娩时,由于技术设施条件等因素,致第二产程延长处理不当,胎儿宫内窘迫,新
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所致,属二级医疗技术事故。长清县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赵甜
宇人身损害进行鉴定,认定长清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依据。
赵甜宇法定代理人遂诉之县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崮山镇人民政府下属的计划生育服务站不属医疗卫生单位,
不属国家医疗保健机构,在不具备接生技术设施条件的情况下,超出职责范围,从事
接生业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给赵甜宇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案经
调解无效,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崮山
镇人民政府赔偿赵甜宇医疗费、交通费、陪人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器械
费等, 共计款98164.87元;案件受理费3006元、鉴定费300元,亦由崮山镇人民政府
承担。

【济南罐头食品厂长清分厂破产案】 1994年12月3日,济南罐头食品厂长清分厂
向县法院申请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县法院
于1 994年12月24日,以[1994]长法经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济南罐头食品厂长
清分厂破产还债。这是县法院受理的最有影响的一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该厂是由山
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济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济南罐头食品总厂和长清县三方四
家联合投资建立的国营食品出口厂, 1989年建成,同年6月核准登记注册,是具有法
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厂有职工318人。由于该厂产品单一、质量低劣、资金
严重短缺、管理不力、资不抵债等因素,导致连年亏损,外欠款逐年递增。截止宣告
破产前,该厂账面累计亏损1075.68万元,负债总额高达1928.65万元,资不抵债额达
953.39万元。因企业扭亏无望,继续存在,弊多利少,决定申请破产还债。
县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了由审计局、农业局、财政局、
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等单位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并于1994年12月26日接管了济南
罐头食品厂长清分厂的全部财产。1995年1月5日,破产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报》上刊
登了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土地、房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
债权进行了全面清理,并聘请了有评估资格的专家对全部资产予以评估定价。经过全
面清算落实,该厂全部资产总额为975.2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70.67万元 (含房屋建
筑物及机械设备) ; 流动资产137.44万元; 无形资产167.15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
72.35万元, 用电权12.5万元, 用水权81.13万元,电话使用权0.07万元,收回债权
1.1万元。 截止到法定日期1995年4月5日,申请债权人共127户,债权总额1644.98万
元。1995年4月20日,破产清算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995年7月20日召开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到会的95户债权人通过了破产清算组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的《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除优先拨付各项破产费用119.22万元外,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为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集资、福利和劳动保险费用220.89万元;第二顺
序是破产企业所欠的工程款36.29万元;第三顺序即各债权人可分配的剩余财产77.24
万元。因到会的95户债权人超过了半数,代表的债权额占96.2%,符合法律规定。至
此,各债权人将依照分配财产的方案陆续受偿。
(法院供稿)

【张兆江受贿案】张兆江在任县体委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乘修建县体育场(馆)
之机,于1994年3月至1996年6月先后7次收受施工承包人员贿赂现金38000元。1996年
8月27日被依法逮捕。长清县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9月23日,以被告人张兆江犯受贿罪
向长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长清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兆江有期
徒刑5年,没收受贿赃款38000元。

【李兆辉贪污案】 李兆辉,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长清县双泉乡
段店村人。捕前系长清县建设银行会计科会计。
李兆辉在担任长清县建设银行会计科会计期间, 自1995年7月20日至8月8日,先
后利用为济南市民政学校校办工厂、山东旅游公司、济南大发达集团贸易公司、淄博
市福瑞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之机,采用私自提高贴现利率的
手段,贪污公款25928元。李兆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欺骗手段,贪污巨额公款,
已构成贪污罪。 1995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归案后尚能坦白认罪。经审理,长清县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兆辉有期徒刑4年。对其所贪污赃款2592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
库。

【刘涛、 房波、张洪新盗窃、抢劫团伙案】刘涛,男,1972年8月生,汉族,长
清县长清镇城北刘村人, 原系肥城矿务局杨庄煤矿工人,1993年2月曾因盗窃罪被肥
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房波,男,1977年3月生,汉族,长清县平安店镇前
升村村民。张洪新,男,1970年3月生,汉族,长清县归德镇陈庄村农民。
上述三犯于1996年2月期间, 有分有合,昼伏夜出,先后在长清县人民医院及其
宿舍楼、 县房地产建筑安装公司等地作案5起,盗窃木兰、玉河、90A摩托车3辆,自
行车2辆, 总价值11600元。刘涛、房波于1996年2月21日晚10时许,酒后窜到长清县
人民医院院内,将看护病人回家的长清镇东三里村村民王某拦住,刘涛借口王某的自
行车碰了他,手持匕首向王要钱,强行从王身上搜出80余元。当王某呼救并逃走时,
刘涛朝王某后背捅了一刀,伤口深达5厘米,后缝合治愈。该三犯于1996年4月11日被
依法逮捕。 1996年9月12日,长清县人民法院以盗窃、抢劫罪依法判处刘涛有期徒刑
14年,房波有期徒刑5年,张洪新有期徒刑5年。

【李生坤、李桂俊销售假种子案】李生坤,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李桂俊,
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两人系长清县万德镇孙西村村民。该两人在1994年11~
1 2月,在万德镇孙家峪村非法收购了“黄早四号自交系”玉米种,冒充“掖单2号”
玉米良种。分别销往本县五峰山乡(现五峰山镇)、城关镇(现长清镇)种子站,两人非
法获利4000余元,致使长清县、齐河县的5个乡镇700余户农民,206.66公顷玉米遭受
了不同程度损失,减收玉米31.4万余公斤,经济损失达502000余元。该两犯见利忘义,
以假充真, 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1995年10月19日,两人被依法逮捕。1996年2
月28日, 长清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种子罪依法判处李生坤、李桂俊有期徒刑各5年,
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赃款4000元。
(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