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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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清县委长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集资提留
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
1987年5月16日

近几年来,我县以提留、集资的办法兴办了一些必要的公共事业、集体事业和群
众福利事业,得到了各方面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
由于对集资、提留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多头提留费用的现象,
乱摊派、乱集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增加了农民负担。有的单位不经批准随意确定提留
项目和标准;有的不是按合理、量力和受益原则,与群众认真协商,而是硬性摊派;
有的则以本部门工作需要为由,乱收费、乱罚款;有的不经批准随便自行招聘干部,
让农民负担工资费用;有的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用集资提留款挥霍浪费的现象;还有的
对依法合理提留层层加码。这些做法都是违反上级指示精神的,严重损害党群关系、
干群关系,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为了减轻农民负
担,巩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严格制止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特作如下
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要重新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意义,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牢固树立群众观念,
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正确估算群众的富裕程度,恰当地处理好群众长远利益与当前
利益的关系,尽量减轻农民负担。今后,全县性的集资一般不搞,如确需集资,要提
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对农民的各项提留要取之适度,用之得当,严格按规
定执行。办一切事情,都要量力而行,不能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事业经费一律按县政府规定标
准限额统筹。各乡镇政府对农民的统筹数额和办法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报经县政府批准。其中,教育事业费附加,不超过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计划生育、
民兵训练、优抚和交通事业经费等四项统筹总额,控制在各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
以内,个别经济困难的村庄,其统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办事处和村无权确定提留项
目和统筹标准。
对村干部的报酬,实行定额补贴。以村委会为单位,三百户以下的村享受补贴的
人数定为三人,三百户至五百户的四人,超过五百户的五人。补贴标准控制在同等劳
力年平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
贴。干部补贴不搞平均分配,可由村民根据每个干部的工作情况民主评定到人,报经
乡镇政府批准,半年兑现一次。工副业发达的村,干部 (包括不承包土地专门从事村
办企业经营的干部) 的补贴,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由群众民主评定,从企业利润中
解决,不从农民手中直接提取。兼职村干部不能重复享受补贴。不准巧立名目滥发奖
金。党团员参加组织活动,一律不予误工补贴。
三、凡户口在农村,有劳动能力,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十八
岁至四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按有关规定减免者外,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五至十
个、基建工十五至二十个,年初明细到人,集体统一使用,统一结算。多出工的按工
值付给报酬,少出工的按工值交钱,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谁受益谁负
担,不搞摊派。经群众同意,乡镇政府可以组织一些周期短(例如三年)、见效快的借
工还工建设项目。
四、要严格执行一九八三年颁发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
乡公路实施办法》的规定。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报酬,按国家规定标准足额发给民工。
凡列入当年计划的民办公助修建管护的县乡公路,除国家补助的资金外,其余经费由
乡镇统筹费中开支,劳力用义务工解决。
五、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失去劳动能力的
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一律按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集训,按济南军分区下达的计划安排,没有任务的,不再组
织训练。集训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从县武装部统筹经费中解决。
六、民办教师、幼儿教师实行定编定员,其补助费一律从乡镇征收的农村教育事
业费附加中开支。
七、农村医疗实行服务按规定收费。
八、“五保户”的供给标准一般应略高于本单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吃粮水平。对
因公伤亡的农民,原来已落实照顾办法的,可继续执行。今后因公伤亡的,谁组织施
工,由谁给予一次性抚恤。丧失劳动能力的要给予照顾。对遭到意外事故的困难户,
也要给予适当补助。
九、组织文娱、宣传活动,要注意社会效益,量力而行,不搞指令性指标。经营
性的文娱演出、电影放映,坚持谁看谁拿钱,不准平均向群众摊派。
十、今后县和各乡镇兴办的各种公共事业,要纳入财政计划,必须集资的项目要
经县政府批准,从统筹经费中解决,不准向农民临时摊派。
十一、精简机关人员。由县编委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审核办事处以上的各级党政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超编人员一律由超编单位限期精简清退。凡未经批准招用的非
生产性用工一律辞退。凡属党政机关从企业借调的生产人员一律退回。今后,各级行
政机关都不准在核编之外,随意从外单位抽调、借调人员帮助工作。坚决禁止机构膨
胀。各乡镇、办事处均不准自行扩大编制,不准以上下对口或“民办”名义增加机构
和人员,不准向农民摊派自行增加人员的人头费和办公费用。
十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颁发的牌照、证件、标志、簿册,均由物价局核定
应收工本费用标准。今后,除县或县以上政府明文规定者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
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十三、为农民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服务的部门,要坚持优质低偿服务原则,做到
合理收费。对各服务部门的收费标准,由物价、工商和有关部门核定。
十四、没有县或县以上政府公布的条例和统一印发的单据,任何部门都不得罚没
钱物。照章罚没的钱物一律按规定交县财政。
十五、乡镇企业除依法纳税和按政府规定交纳公共事业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
都不得随意向企业摊派费用。乡镇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各级各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
廉洁从政,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县农委、农牧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每年要对
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进行几次定期检查。各乡镇分管负责人、财政所、经管干部,要
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党委、政府汇报,认真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乡镇、办事处和
村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好统筹经费。村委会对统筹款的收支情
况,每年要向群众定期公布一到两次。同时,要教育群众,继续发扬爱国家、爱集体、
支援国家建设的光荣传统,自觉按时履行对国家、集体应尽的各项义务。
十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要把贯彻本规定同落实中央[1987]5号文件
紧密结合起来,同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结合起来。通过认真讨论,分清依法合理提
留、劳动积累同乱集资、乱摊派的政策界线,并把合理提留制度和劳动积累制度建立
健全起来。今后一律不准搞制度外的集资和摊派,依法合理提留,严格禁止层层加码。
县和乡镇政府以及部门以前下达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以本规
定为准。

中共长清县委长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
(1992年4月28日)

为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鼓励外商来长清投资
兴办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企业
1、积极鼓励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任何公共机构、企业、个人采取合资、
合作或独资经营及租赁、加工、补偿等方式来长清兴办公司、企业、经营房地产或举
办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2、 在县城工业开发区内设立“三资”企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优先在县城
工业开发区、乡镇工业开发小区安排兴办,也可在不影响城建规划的前提下按外商意
向确定地点。
3、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县城内每年每平方米交纳1.5元,乡镇1元;兴建
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和综合开发费分别按以国内企业规定标准的50%计
收;外商投资兴办的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高能源、交
通、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的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的耕地
占用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可减征或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公用设施配套费。
5、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水电供应,其水电增容费可分期交纳,建设期间交
50%,投产后一年内交清。免交电力附加费三年。在通讯和交通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
安排。
6、 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得利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
年。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经营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
至五年。外商投资企业中,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7、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积极申请办理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二至三年内免征或减征工商统一税。
8、 尊重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
业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政策进行经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
不合理的税外费。
9、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股份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合作期限在10年以
上, 返销产品占50%以上者,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外商可按高于其投资比例的5~
10%分配利润。
10、 客商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免费向客商提供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左右的住房一处;每投资5万美元,允许在县城安排一名亲友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11、鼓励外商来县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优惠政策外,在
利润分配上可按高于外商投资比例的10~20%分配利润。
12、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利润在我县进行再投资的,并且新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足五年
而终止的,应补交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13、积极申请建立保税仓库、保税车间,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二、鼓励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信息
14、 鼓励国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长清引进外资牵线搭桥。对成功引进外资5万
美元以上的有功人员, 按引进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外资的单位主要
负责人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受益单位奖励;属
独资企业的由县政府负责奖励。对引进外资的有功人员,可将在农村的亲属转为城镇
户口,到企业所在地落户,符合招工条件的,可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具体标准是
每引进10万美元转一人。
15、 对引进技术或信息成功者,按投产后一年内实现利润的5%给引进者一次性
奖励; 凡对我县发展外向型经济有贡献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免费提供1
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处。对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奖给轿车一部。以上费用由受益单
位税前列支。凡来我县工作的技术人员,其子女入托、上学优先安排。
16、对“三来一补”项目,可免征其所得税。外汇收入按规定留给地方的部分,
全部留给企业。

三、鼓励发展出口创汇企业和产品
17、建立出口创汇奖励制度。分两方面奖励:一是组织领导奖,即每年将各乡镇、
县直各系统的出口供货值指标列入责任状,年终与其它指标一并考核奖励,每完成出
口供货值一百万元,奖励三百元人民币。按任务指标超额部分加倍奖励。此项奖金由
政府解决;二是出口创汇企业奖,出口企业每完成合同规定的出口供货值一百万元,
奖励厂长(经理)三百元,超额部分加倍奖励,企业新开发的出口创汇产品,出口值在
二十万元以上的,给予厂长六百元一次性奖励。
此项奖金由企业税前列支,免交奖金税。
18、企业为发展出口而影响经济效益的,按出口收益不低于内销收益的原则,由
外汇留成抵补外资差价后,经财税部门核定,可以合理提取各项基金。
19、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上交利润挂钩的出口企业,因出口创汇而影响的产值、
产量、利税,其影响部分,经对外经外贸和财税、劳动部门核定可视同完成,允许提
取工资基金,并统一考核有关经济指标。
20、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5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县对外
经贸、财税、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创汇额或收购值和利税双挂钩的办
法。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30%以上的企业,可以提取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的5%(税前列支),其中50%用于新产品开发基金,50%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21、出口创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创汇人民币收入,用作职工福利、奖励基
金部分,免征奖金税。
22、凡年产值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产品供货值占本企业销售额50%以
上的,可给职工增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增发的奖金在税前列支。
23、新创办的出口创汇企业或企业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当年出口额在二百万元以
上,其出口产品实现的全部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出口额在四百万元以上,除免征
所得税一年外,还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免税期满后,每年新增出口产
品的利润部分,继续免征所得税四年。
24、县财政部门掌握的发展生产周转金,每年拿出30%以上优先用于出口创汇企
业,鼓励企业用技术改造资金,嫁接国外资金,引进技术设备,改造企业,发展出口
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发放债券,由财政酌情予以定额担保。
25、出口专厂所需能源、原材料等,属县内可以调度、调拨的,优先从计划内调
度、调拨。对新上出口企业,在水电、交通、资金、原材料供应上给予优先照顾。
26、积极推广出口代理制,县内企业,凡能通过委托代理出口产品的,视同出口
创汇企业,可享受出口企业的一切待遇。
27、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允许国外客商在指
定的地块承租和包片开发,自主经营。对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
售、赠与、交换及继承,可以其出让地块和地面建筑物作股本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
业。可以建立房地产市场,开展房地产买卖。
28、允许党政机关在职干部辞职、借调、停薪留职或停职留薪,从事一切合法的
社会经营活动,带头兴办“三资”企业和经济实体或承包亏损企业、鼓励个人以集资
入股的形式参与外向型经济的一切活动。

四、附则
29、本规定由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3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县委、县政府过去发布的一切有关对外开放的政策规
定同时废止。

中共长清县委长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农村干部规范化
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27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农村干部队伍,现就我县实行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职条件
1、 农村干部必须政治上强,有政策、法纪和党性观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理论水平,思想解放,开拓意识强,能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勇于奉献;市场经济意
识强,有带领群众致富的真本领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2、 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村党支部书记确属特别优秀
需要留任的,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其他干部到年龄不再留任。
3、 一般要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九九七年力争达到每个村有一名干
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举与任用
4、 农村党支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选举的,须
经乡镇党委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5、 村“两委会”干部职数设置。二百户以下的村,村干部一般设3~4人;二百
户至三百户的村设4~5人;三百户以上的村设5~7人。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可交叉
任职。书记、主任可以一人兼。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村,书记可以兼任集团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
6、 对任期未满但因委员发生缺额,使支部工作受到影响的,可以报上一级党委
批准,提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改选,也可对个别委员进行补选。改选、补选的书记、
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管理制度
7、 村“两委会”成员由乡镇党委进行统一管理。在从本村选拔村干部的同时,
对村主要干部可实行易地任职、乡镇企业干部职工回村任职和乡镇机关干部到村任职
等办法,解决村干部的来源问题。调整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要慎重研究,报县委
组织部备案。
8、 对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和个人实行任期目标及年度目标责任制。目标要
经党员、群众讨论和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其内容包括: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
党的建设。定期进行考核,同干部报酬紧密挂钩。对完不成任务、不称职的干部及时
进行调整。
9、 建立农村干部考察制度。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
点考察其工作实绩。考察采取集体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10、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对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管,由乡镇经管站对农村财务进
行审计并定期张榜公布。一是定期审计,一般结合年终班子考察、检查年度目标完成
情况时同步进行。二是重点审计,发现干部有问题时,及时组织力量审计。三是离职
审计,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离任前,逐一进行审计。
11、实行农村干部讲评制度。一般由乡镇党委每半年进行一次。讲评的内容主要
是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完成任务情况、干部队伍中带倾向性的问题等,以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
12、建立健全农村干部档案。农村干部档案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建档。档案的
内容主要包括:干部任免表、入党志愿书、考察写实材料、目标责任、考核材料、审
计结论、表彰和处分等资料。对村党支部书记,县委组织部进行立卡建档。

四、干部待遇
13、村干部报酬和退休待遇的来源,以村级经济为主,乡镇可适当补贴。有条件
的乡镇可实行统筹。
14、干部工资实行联绩计酬结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支部书
记、 村主任基本工资每月为60~100元,浮动工资由乡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
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 (如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会计、
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 报酬由村“两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党内
外群众的意见后确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
15、 办理养老保险。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办理养老保险,必须任职6年以上,
且村人均占有年集体收入100元以上。 办理保险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县级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个人负担60%以上,集体最多负担40%,并由党员大会和群众
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后办理。
16、对出现先进摘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重要任务完不成、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干部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村,由乡镇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扣罚村干部的工资。

五、培训
17、对主要村干部用两年时间普遍进行政治和专业技术培训,力争达到相当于中
专文化程度。县、乡镇党校进行政治培训。培训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知识、党的基
本知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的基本路线、农村村级管理、
做名符其实的共产党员、当好农村党支部书记、法律常识等;农广校组织进行初等技
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分别颁发《农村干部政治基础理论合格证书》和《初等技术合
格证书》。从1996年开始,未参加政治、专业技术培训和未领取合格证书的一般不能
列为“两委会”候选人,更不能担任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
18、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委党校负责对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培
训,每年培训一遍,每次培训不少于15天。乡镇党校负责对“两委会”成员的培训,
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

六、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
19、后备干部数量及标准。一般每个村应保持2~3名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年龄一
般要在35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农村工作,有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愿望;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经济意识,有一技之长,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后备干部应主要从回村高中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示范户和工商专业户中选拔。
20、后备干部的选拔方法。推荐选拔农村后备干部,可采取党支部、村委会提名,
群众推荐及个人自荐的办法,经支委会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考察审定。
21、后备干部管理。对村级后备干部,由乡镇党委统一立卡建档。乡镇党委每年
要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经考察合格者继续保留,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实行
滚动式管理。各村党支部和办事处党总支,要协助党委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管理。
22、后备干部培养。县、乡镇、村党组织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教
育,要采取压担子、送乡镇机关、企业或大专院校代培的办法,进行有目标的培养,
促其尽快成熟。
23、后备干部的使用。对培养成熟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安排其任职。今后,农村
干部的选配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七、离职、退休安置及待遇
24、退休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均可享受退休待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
岁,累计任职15年以上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累计任职20年以上的党支部副书记、
村委会副主任、村会计。在任职期间正、副职都曾任过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待遇
按任职时间长的职级对待。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符合上述条件,经县医院证
明,群众评议,确属有病(因公负伤不受年龄、任职时间限制)而失去工作或劳动能力
的干部,亦可享受退休待遇。
25、退休手续的办理。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报乡镇党
委、政府批准,并发给退休证书。退休干部凭证领取退休金(加入保险的除外)。
26、退休待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根据任职期间的政绩大小,每年退休金
为本村当年人均收入的50%~70%;副职干部,根据任职期间政绩大小,每年退休金
为本村当年人均收入的40%~50%。曾获国家、省、市、县级荣誉称号 (获多种称号
的按最高的计算)分别按20%、15%、10%、5%的比例增加退休金。退休金从本村的
公益金中列支。
27、任正职10年以上、副职15年以上不足退休年限的干部离职 (不是被撤职或自
动离职的),领取一次性补贴,每5年拿一个月的补助,再分别从第11年和16年算起,
每多一年,增加原一个月的补助,其数额都为离职时的基本工资。
28、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受党内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处分或自动离职的,不予办
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又受留党察看以上或刑事处分的,应停发退休金,吊销
退休证书。
29、对退下来的老同志,各级党政组织每年要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走访慰问,同时
也要加强教育管理。
30、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乡镇可遵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
规定。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长清县委长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
的有关规定
(1997年3月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密切党群干群
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上访人必须遵守信访法规,按照上访程序逐级上访,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如属诬陷,根据其情节追究诬陷者的责任。
二、接访单位,对群众上访一般从接访之日起,三天之内按“分级负责、归口管
理”的原则派人调查了解,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接访反映的问题,如果涉及到
其它单位,由接访单位转有关单位解决,不准推拖、扯皮。凡因推拖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的责任。
三、上访达五人以上为集体上访(含五人),对发生两起到市集体上访(含重复访),
一起到省集体上访的乡镇和县直部门,给予亮黄牌警告,限期解决信访问题,县派工
作组帮助总结经验教训。发生信访问题较多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写出检
查。同时,按照县委、县政府实行信访工作“两金一书”管理制度的规定,扣罚信访
稳定制约押金。对年终信访工作检查评分后,按规定列为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一票
否决”,对连续两年的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免处理或
降职。
四、凡发生五人至二十人到县集体上访的,由乡镇分管书记,信访办主任,县直
分管负责人、专职干部到现场做工作领回并限期处理。二十人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
人做工作领回;越县集体访或到省以上非集体访的,凡是上级要求去接的,均由单位
主要负责人出面做工作领回。凡越级上访,需要到上级做工作的,所需经费、车辆等,
均由发生上访的所在单位负担。
五、对于上访群众,各级要认真做过细的思想疏导工作,不准激化群众上访情绪,
凡激化群众上访的(如说:你愿到哪里上访就到哪里上访),要追究激化者的责任,一
切政治、经济后果由激化者承担。
六、对于上访人中冲击党政机关,强占办公室,堵门拦车的,在机关门前和领导
人住地滋扰闹事、长期滞留、示牌、宣讲、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不听劝
阻的;串联、怂恿上访人闹事的;将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舍弃在机关或接待室进行要
挟的;阻碍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等等,由公安保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维持秩序并
将上述表现者强行带离现场,给予治安处罚或由劳教管理机关依法实行劳动教养。对
于提出不正当要求长期上访纠缠、屡迁屡返的上访户,可送省西郊劳动场所做工作。
七、追究参与集体访党员和干部的责任。党员、干部不准参与并有责任劝阻集体
访,对于参与越级到县以上集体访和支持、纵容群众集体上访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
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进一步健全信访机构。各乡镇要巩固现有信访网络机构,充实调整专职信访
工作人员。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计生委、县教委、县妇联、县卫生局、
县土矿局、县建委、县经委、县商业局、县供销社、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县水利局、县供电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局、县环保局、县物资集团、县工商局、县
交通局等单位要建立信访科或配专职干部。
九、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领导阅信制度、接访
制度和包案制度。对面上的信访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包案领导要切实靠上,彻底处理,
特殊信访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安排处理,确保信访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清县委长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
的若干规定
(1997年9月25日)

近几年来,我县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规定,这对推进企业改革
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按照党的
十五大精神的要求,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县里的有关文件,借鉴外地经验,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改革的目标、范围和主要形式
(一)目标:通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切实转换企业机制,把企业改造成符合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真正把企业推
向市场,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
竞争主体,实现“六个好”:即建立一个好机制,成立一个好班子,培育一个好产品,
创造一个好环境,制定一个好制度,实现一个好效益。
(二)范围:除公益性和政策性强的企业外的所有县办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工业、
农业、商贸流通、建筑、交通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部分;乡镇办企业;县、
乡镇部门所办经济实体。
(三)形式: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以(一般不设国有、集体公有股)
企业内部职工全员参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以“先出
售,后改制”为重点,突出一个“卖”字,鼓励一个“买”字,支持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内部职工、机关干部、离退休老干部、私营业主、农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购买企
业或到企业入股;欢迎外地法人、自然人和外商购买我县企业;同时,“租、兼、破”
等多管齐下,多形式推进,抓好已改制企业的规范完善。

二、企业改革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六条原则:
1、 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原则。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改革形式
和措施,都可以大胆的试,大胆地闯,大胆地干。
2、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改革途
径,制订改革方案。
3、 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相信和依靠职工群众,尊重其民主权利,调动职工群
众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 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原则。引导改制企业,按照新的组织形式,转变经营
机制,加快技改步伐,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5、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各级党政及各系统、各企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
都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对待改革,尽职尽责。
6、 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以改革促发展,保稳定;以发展和稳
定,巩固改革成果,保证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把六个关键环节:
1、 宣传发动。要以思想领先,坚持把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造舆论,形成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改革
的良好社会氛围。
2、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先由企业在乡镇、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指导下自行清
产核资。然后由国资局负责,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济南第二会计师事务所
长清分所为主,制订评估办法,培训评估骨干,分片分线,搞好资产评估。并按有关
规定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3、 产权界定。遵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明晰
产权归属,在此基础上拟定改革方案。
4、 招股募股。动员职工全员入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所有投资者按规定按时
交足认购股份数额。
5、组建班子。经批准改制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召开首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6、 建章立制,切实转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深化
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真正按新机制运转。

三、有关配套政策
(一)资产处理
1、出售改制
(1) 企业经资产评估,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剩余的净资产为出售底价,然后剥离
土地使用权(职工同意购买的除外),净资产存量大的还可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扣除
按规定扣除的净资产(净资产为负数的不再剥离、扣除),将其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或
部分出售给内部职工,改造成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
原存量资产为基础,吸收职工增量资本重组改制;也可视企业资产情况,采取以下办
法:
①先出售,后改制。企业净资产人均在5000元以下的,由内部职工一次买断;资
债基本持平的,按“零”价向本企业职工转让,把企业改制为全部由内部职工持股的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②股售结合。 企业净资产人均在5000~10000元,内部职工全部购买有困难的,
可将部分出售给内部职工,剩余部分向外部法人或个人招股,把企业转换成多种形式
持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③售租结合。对净资产较大,职工一次买不断的,国家或集体将其保留的部分净
资产,租给改制后企业,按实计租,租金由产权部门收取。
④国家、集体控股。企业人均净资产一万元以上,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设部分
国家、集体股,但内部职工持股一般不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40%,特殊情况报县企业
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对关系国计民生、受政策因素影响及垄断经营的企业,可由国家、集体控股,也
可将其中竞争性强的部分切块改制。
(2) 改制企业从评估基准日起向前推10年,按应收帐款总额的0.5~1%提取,作
为呆帐准备金,以冲减呆帐损失,从净资产中扣除,无净资产的视为企业负债。企业
的呆帐由财政、国资、企业主管部门、体改委共同确认。企业改制后,若能收回已冲
销的呆帐,一律用于增补企业资本公积金。
(3) 改制企业从1991年开始计算应当提取而未提取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
基金,从国有、集体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经批准,可按规定将其部分或全部折成职
工个人股,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也可由改制企业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如无净资产视
为企业负债处理。
(4) 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如宿舍、食堂、浴池等)可以从净资产中剥离,剥
离设施可交政府,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留企业管理使用。职工宿舍按房改政策办。对
企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负债情况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是否出售,职工愿意
购买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职工,作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也可暂不作价出售
或入股。
(5) 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有净资产的可以按照每人3000~5000元从
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作为职工集体股,用其红利支付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节余部
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补助。死亡职工的抚恤金、伤残职工及职工病患者的补
助费、应交未交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按有关规定计算出总额,可从净资产
中一次性扣除,留给企业使用,由企业从其红利中统一支付。没有净资产的按具体情
况,一企一策处理。
(6) 企业净资产较大,在改制中为安置富余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经县属、乡镇企
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净资产中扣除。
(7)改制企业资产评估费用和其他直接用于改制的费用,可从净资产中扣除。
(8) 改制企业净资产在作各种扣除之后,如切块资产数大于净资产,视为企业资
债持平,按“零”价出让改制。
(9)改制企业界定为国有、集体资产没有出售的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宿舍、食
堂、离退休职工医疗费及留给企业使用的用于支付保险金而提取的资金等) ,均要到
国有资产、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资部门委托改制后的企
业管理。
(10)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均评估作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
留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
(11)改制企业所办的第三产业和其它附属企业,原则上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分离
时这些产业所占的资产负担应随人员一起划拨。划拨办法有两种:(1)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隶属关系不变;(2) 划出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尚有困难的,母体企业对
其实行定期、定额补贴,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
2、社会出售
(12) 对企业资产不宜于本企业内部职工购买的企业,可征得主债权银行或2/3以
上债权人同意,经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社会
公开出售。出售的形式和价格可分为五种:①对现有资产向社会公开竞价出售;②购
买总资产的,在价格上以八折优惠,并可根据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状况再确定优惠比
例;③购买净资产的以九折优惠;④对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接受原企业职工的,经
批准,根据情况还可再优惠;⑤一次性付清款额的可按出售价的10%给予优惠。
社会出售所得首先用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安置。
(13)对资产数额较大,购买者一次付不清全部价款的,经县属、乡镇企业改革领
导小组批准,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少于50%,其余部分不超过二年付清。欠交
部分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
3、租赁
(14)微利小企业可按法规程序通过产权转让、融资租赁将公有企业转为私有企业。
采取融资租赁形式的,由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逐年向企业资产所有者支付租赁费,
取得相应比例的企业产权,剩余资产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偿使用;当支付租赁费总
数与承担基准年资产评估价相等时,经核准,企业产权转为承租人所有。
(15)通过租赁实行资产公有民营和公有私营的企业,其资产量较大的,可实行固
定资产租赁,流动资产视同借贷办法,其中流动资产参照银行同期流动资产贷款利息
交纳资产占用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且生产工艺简单的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
时,经财税部门核定,可采取确定经营指标,按照定额、定率办法征税。
(16)剥离租赁。对包袱沉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企业,允
许部分资产从母体中剥离出来,承担相应债务,吸收职工投资入股,建立股份制或股
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保留原企业名称、法人地位,承担原债务,职工投资入股,按股
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组建新企业,新企业租赁原企业部分或全部固定资产,向企业交租
费,或将企业固定资产折价入股,老企业以租费或红利收入还债和作为离退职工费用
补贴。
4、兼并
(17)优势企业接收小企业的,经县政府批准,在纳税渠道不变的条件下,可无偿
划转。凡有偿接受被兼并、收购企业债权债务及职工的,允许从产权价格中扣除职工
安置费;未全部接收职工的,应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支付未被接收职工
的安置费用。被兼并、收购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可从企业资产中一次
性扣除。
5、出售改制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
(18)国有、集体企业净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的资金,一般的可继续留给企业,用
作技改、扩大再生产及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使用3~5年,不得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企
业使用这些资金,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国资局、乡镇财政所办理有关手续,结
算资金占用费;对于微利企业(人均税后利润在1500元以下的),3年免收资金占用费;
亏损企业5年内免收占用费。
(19)对企业净资产整体出售且职工一次交清出售价款的,可在资产出售价基础上
适当优惠。分期付款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少于出售净资产的50%,付清款项不得超
过两年,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20)对超期欠交出售资金或占用费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罚息。
(21)出售国有、集体资产的收入及占用费收入用于建立企业产权改革基金,分别
在国资局、乡镇财政所设专户储存,由县、乡镇政府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国有、集体
资本的再投入,扶持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发展。
(二)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22)企业主要设职工个人股、法人股(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个
人股,实行“先出售、后改制”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以内部职工持股为
主要的股权形式。原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由职工认股后置换。改制企业应向产权部
门办理原产权转让手续。
(23)鼓励原企业职工集体购买原企业,认购方式为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定额认
购每人一股5000元,对个别长期亏损,职工认购确有困难的企业,报县属、乡镇企业
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认购限额,但最少不得低于2000元;对一个家庭两
人以上在亏损企业工作及个别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职代会同意可暂缓购股或分期购
股。分期购股者首次付款不得少于认购股份的50%,延期付款不得超过二年,延期付
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对改制前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职工欠交部分可
以二年内不计息。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职工认购部分超过可出售净资产部分,视为增
量扩股,所募集股金作为企业流动资金。
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可由一人或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24)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职工认购部分超过可出售净资产的部分,视为增量扩股,
所募集股金作为企业流动资金。
(25)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允许职工特别是经营者持大股。董事会持股原
则上可占股本总额的50%。 也可按法人代表、副职、中层干部分别不低于一般职工5
倍、3倍、2倍认购股份。
(26)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可拿出部分资产(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作为职工基本股,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等条件量化给职工,买一配一、不买不
配。职工基本股只有分红权,无所有权及继承、馈赠、转让权,职工调离、退休时自
然终止。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改制的,不再享受虚分量化政策。
(27)设有国家股的企业,由国资管理(经营)部门委托产权代表参加企业的重大决
策。国家股、集体股、法人股经出资人同意可作为企业优先股。
(28)股金的募集,须能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9)职工认购的股份,发给由县统一印制的记名式股权证,作为出资证明和分红
依据。股东不能退股,一年后可以在本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其表
决方式由本企业章程确定。
(30)改制企业应制定企业内部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股权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股份的认购和登记、股东收益和支付、股权行使和变更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企
业股权管理职能由企业财务部门承担。
为促进股权的合理流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县审批设立机关应委托专门机构
对企业的股权证实行集中托管,并由其负责对股份收益、股本增值、股份转让与继承、
股权证的保管与挂失、股份纠纷的协调处理等,实施统一服务与监督。
(31)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后,职工集体股经股东会和职代会同意,报原审批设立
机关批准,可由内部职工购买转为个人股。购买前,要根据股本增减值情况重新核定
股值,其中占集体股30%的股份继续为职工集体股,其收益用于补充离退休职工养老
和医疗费用;剩余70%股份(包括量化的职工基本股)由职工一次或几次买断。出售企
业集体股收回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
(32)改制企业连续三年盈利,经股东会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进行扩股。扩股
前应对企业资产重新核实,合理确定新购认购价格。并按确定规模和范围募集股金,
股金到位后及时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
(33)改制企业因运营效果造成股本的大幅度增值或减值,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
整,批准后,按股本重新核实,通过提高或减少每股面值或配送股方法实施。调整后
按新规定增减股本总量,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债权债务
(34)不论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所欠国家、银行贷款、债务及本企
业应享有的债权,视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不得悬空,
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鼓励债权人将债权投资或入股欠债企业。
国有企业使用县本级财政愈期资金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县本级财政愈期周转金
本息经批准可以改为贷改投,入股分红;资不抵债企业愈期县本级财政周转金本息经
批准可以豁免(县属集体企业经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也可豁免)。
(35)对企业改制前造成的贷款损失,企业还本付息确有困难的,各开户银行应积
极向上请示,从贷款风险金中核销或实行挂账停息。
(36)对改制企业发生对外担保贷款的,原则上仍由受让方承担责任。确实不能担
保的,银行应采取转移担保关系或被担保单位的资产自行抵押,解除担保关系。
(37)从原企业剥离出来的新的法人实体,可以不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租赁占
用部分或全部资产,实行公有民营,工商部门凭租赁合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可以
承担与占用资产相应或相关的债权债务,银行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38)对兼并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的,被兼并企业原有贷款,银行应积极申请
给予挂帐停息、计息缓交或免息还本等扶持,并在贷款额度上适当放宽。对企业破产,
各专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并努力向上争取贷款风险金,以核销其贷款损失。
(39)企业改制时,法人代表购股有困难的,银行应支持由个人贷款或承担原企业
部分贷款的办法购股或转股,但担保人应是贷款人所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四)职工问题
(40)改制企业必须接收原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退离休人员),并实行全员劳动合
同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鉴证。对不持股职工,当企业需裁员时,经股东大
会讨论,可以首先予以裁减。
(41)改制企业的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不
得随意降低或减发职工应得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得无故擅自降低企业的工资水平。
(42)改制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自行确定招用企业
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职工招用或流动,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改制企业有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城
镇退伍军人、志愿兵等安置任务。
(43)对改制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以下办法安置处理:
①鼓励企业对富余人员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停薪留职的办法,让他们自谋职
业。在此期间,按合同规定向企业交管理费和社会保险费者计算工龄,享受在职职工
政策待遇(记入档案)。不交者不计算工龄(保留自谋职业前的工龄),待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根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工龄计算办理退休手续。
②企业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提前5年办理退养手续。
③对45周岁以上男性职工和40周岁以上女性职工,其工龄不超过10年,距法定退
休年龄相差10年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退职的办法,按工龄长
短一次性发给退职费;对50岁以上男性职工和40岁以上女性职工,其工龄不超过15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10年的,实行企业内退养,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基本工资的
50%~70%,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④鼓励新办企业或其他企业接收下岗职工,凡招用45周岁以上男性职工和40岁以
上女性职工,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鉴证5年的,原单位可给予吸纳单位一定的资
助,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可按招收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的比例进行减免。
⑤对工龄较短的富余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享受失
业待遇,待二次就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就业安置补助费,
鼓励其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经协商,也可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重新就业。
(五)分配问题
(44) 改制企业要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两低于”(即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
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的原则,
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立。企业按照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
等采取多种形式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拍卖给个体私营、外商经营的企业,职工工资由
企业按有关规定确定。
(45)改制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利进行:
①弥补亏损;
②提取10%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③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
④视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⑤按股分配红利。
企业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
福利。
企业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下年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也可用于增资扩股。
(46)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在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配,用于奖励对
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47)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同股同利、有利共享、风险共担。国家股红利
原则上留企业有偿使用,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国有股股金。职工集体股的红利,可
用于弥补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费用不足,补充职工社会保障,也可用于按劳分配或
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
(48)改制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始所产生的利润,在纳税后归改制后企业所有。
(49)改制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审计部门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
据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并报体
改委、国资局、财政局、企业主管等部门备案(企业未经审计不得分红)。
(六)税费征收
(50)改制企业按税收政策交纳所得税,5年内对应交纳所得税额3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微利企业, 自改制起按15%税率交纳;3万元以下的按10%税率交纳;对亏
损企业自改制起5年内盈利部分先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税负超过10%部
分由财政返还。
(51)对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水利基金等地方税,
经批准可以减征。
(52)对改制前资不抵债部分,视其情况,在改制后3~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
数额较大或政策性亏损的,可在5年内由地方税弥补债务。
(53)对剥离分立后的改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允许改制企业转给老企业,以弥补
老企业亏损。
(54)改制后的民政福利企业,仍享受原来的有关优惠政策,私人或外商购买后的
企业,享受各自的优惠政策。
(55) 改制企业个人股年收益率不高于银行同期3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
所得税。
(56)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公证、验资、注册及变更登记等费
用,资不抵债企业免收,一般企业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57) 兼并、收购停产一年以上或半停产2年以上和资不抵债的企业,经财税部门
批准, 被兼并、收购企业的欠税,在兼并、收购后5年内挂税免罚滞纳金;其经评估
未能核销、 超过弥补期的挂账损失,允许兼并企业在兼并、收购5年内由税前利润弥
补。
(58) 对租赁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发租方可在商定年限内不收取租赁费,企业承
租前累计亏损部分,允许在3年内企业应交所得税弥补。
(59)小企业,包括民营、私营企业,凡安置本企业外待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占到本企业职工30%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所得税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待遇。
(七)工商注册
(6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原企业为“公司”名称的,仍可保留其公司名称。
改组或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冠以“公司”名称,按股本额注册资本,进行工商登
记。
(61)企业改制后资本金过小的,在工商注册时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注册资本,准
予工商登记。
(八)其他规定
(62)企业改制应取得职工、出资人、主贷款银行和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企业提出
申请,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63)企业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主贷款银行和职
工代表参加。资产评估由省以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
机构来承担。评估结果,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由国资局确认;乡镇企业由县国资局委
托乡镇政府确认;部门经济实体由国资局确认,供销社由县联社自行组织评估和确认。
(64)按照谁投资、谁享有所有权的原则,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础上,搞好原
有企业的资产界定,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企业在出售时应按市场原则有偿
转让,不能无偿分给个人。
(65)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改制后要围绕市场需要制
定企业发展规划,抓紧进行改组和技改,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投入产出率;要加强企
业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度,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要正确处理好积
累与分配的关系,注意增加积累,增强发展后劲。
(66)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都要配套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建立精干、高效的企业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定岗定员,层层推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建
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全面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多劳多得,奖罚分明。
(67)企业改制后,其党、政、工、团、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报表及各
项社会公益活动的管理,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企业主管部
门及各职能部门应适应企业改制新形势,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为改制企业创造宽松
的外部环境。
(68)改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承担各项社会义务,接受政府领导。要按
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偷漏、拖欠国家和地方税款。为
增强行业管理部门的服务功能,企业仍按原规定缴纳管理费。企业上交的管理费税前
列支,上交县财政统一管理。
(69)本规定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宣传教育政策指导组负责解释。
(7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