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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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业保险】 养老保险。1986年9月,成立长清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此
后,开始在企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合同制
工人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例为:用工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额的18%缴纳,职工本人按
月工资标准的3%缴纳。 1990年,全县有228个单位12681人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
保险金411万元。同年,为1907人支付离退休金314万元。1994年,根据上级要求,全
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县人事局社会保险办公室承办。1996年,全县有
125 40名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交纳总额为1188万元,收缴率为95%。为2181人
支付离退休金1112万元。1997年,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把乡镇企业、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当年收缴养老保险金1251万元,为2229个
离退休职工支付离退休金1212万元。
职工待业保险。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同年,
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待业保险科, 有工作人员2人。该科的主要任务是为下岗职工排
忧解难,对失业人员进行生活救助。1993年,职工待业由县统筹过渡到市统筹。当年
对全县3200余名失业、 困难职工进行救助,其救助金额30.78万元,人均96元。到19
97年底,全县有104个单位12730名职工参加待业保险,共收缴待业保险金247.6万元,
共支付待业保险金295.1万元。
(张庆贞)

【人事社会保险】1994年12月,长清县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全员社会保险。
截至1997年底,全县已有170个单位11975人参加了统筹,投保率在90%以上,离退休
人员1828人, 离退休费支付率接近100%。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和
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交纳数额为单位按
工资总额的24%交纳,个人按工资额的2%交纳。1995年,共收缴保险金10861301.88
元, 返还离退休费7814116.29元;1996年共收缴保险金10386455.16元,返还离退休
费11 372987.87元;1997年共收缴保险金11666100元,返还离退休费10639600元。
(李宪莲)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80%居住在农村,没有固定收入。为
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自1986年起采取了4项措施:①“五保”老人进行集中
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签订赡养协议书。 对全县农村46564名老年人推行家庭赡养。
1989年11月全县在五峰山乡召开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现场会, 此后, 在全县推行。
1989~1 996年, 全县有2.23万名老年人与子女签定了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经司法部
门公证。③对老年人实行退养制度。经济条件好的农村每人每月给予15~60元的生活
补助费和退休金。 到1997年底,全县已有长清、归德、张夏等镇的6个村实行了退养
制度。④实行养老保险。至1997年底,全县有11.7万农民投保,累计收取保险费72万
元, 有2 52人按月领取保险金。 按投保金额, 最多的每人每月领107元,最少的领
0.30元。 全县机关、事业、厂矿企业的13842名离退休干部职工分别在县人事局养老
保险处和县劳动局保险处按月领取保险金。
(王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