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家庭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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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1年(1922年),各乡林场公会、庄长、村民,查勘荒山,绘图依法承领,
建立家庭林场,全县有10多处。
1978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开始承包集体林木(果树)和荒山,与乡
镇村签订合同, 进行造林和营林。 1985年,全县有家庭林场1258处,经营面积达
1819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