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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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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集体林场逐步成为造林事业的主体。1956年至1980年,各乡(镇)、
村(大队)几乎都办起了林场(林业队),面积由几百亩到数千亩不等。有的以造
林为主,有的侧重发展果树。有国家和公社合办林场与村办林场两种形式。到1985
年,全县集体林场经营面积达1466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