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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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历城建县二千多年以来至建国前1948年,农村一直沿袭封建土地所
有制。地主、富农人均占有较多的土地。多数贫苦农民人均占有土地较少,靠租田
和出卖劳力为生。 土改时统计:全县有耕地757163.7亩,总人口为352435人。其
中地主3021户,19886人,占有土地115344.5亩,占耕地面积的15.23%,人均5.8
亩;富农985户,7046人,占有土地22322.2亩,占耕地面积的2.95%,人均3.17
亩; 小土地出租567户,1955人,占有土地13510.15亩,占耕地面积的1.78%,
人均6.9亩;中农8916户,137936人,占有土地355950.35亩,占耕地面积的47%,
人均2.58亩; 贫雇农41200户,179179人,占有土地242756.5亩,占耕地面积的
32.1%, 人均1.35亩;其他1096户,6433人,占有耕地7280亩,占耕地面积的0
.96%,人均1.13亩。
土改前农村占有土地统计表
┌─────┬───┬─────┬────┬─────┬────┬─────┬─────┐
│ │ │占总户数 │ │占总人口 │ 占土地│ 占总土地│ │
│ 成 分 │ 户数 │ │人口数 │ │ │ │ 人均 │
│ │ │ % │ │ % │ 亩 数│ % │ │
├─────┼───┼─────┼────┼─────┼────┼─────┼─────┤
│ 地主 │ 104│ 4.57 │ 669 │ 5.58 │ 3137 │ 14.68 │ 4.7 │
├─────┼───┼─────┼────┼─────┼────┼─────┼─────┤
│ 富农 │ 49 │ 2.15 │ 343 │ 2.85 │ 1194 │ 5.59 │ 3.5 │
├─────┼───┼─────┼────┼─────┼────┼─────┼─────┤
│ 中农 │ 1287│ 56.52 │ 5491 │ 45.76 │ 12752 │ 59.67 │ 2.3 │
├─────┼───┼─────┼────┼─────┼────┼─────┼─────┤
│ 贫农 │ 819│ 35.97 │ 5442 │ 45.35 │ 4027 │ 18.84 │ 0.74 │
├─────┼───┼─────┼────┼─────┼────┼─────┼─────┤
│小土地出租│ 18 │ 0.79 │ 55 │ 0.46 │ 260 │ 1.22 │ 4.7 │
├─────┼───┼─────┼────┼─────┼────┼─────┼─────┤
│ 合计 │ 2277│ │ 12000 │ │ 21370 │ │ 1.78 │
└─────┴───┴─────┴────┴─────┴────┴─────┴─────┘
备注:此表为1949年坝子、滩头、杨家屯个3乡12个村的统计。
剥削方式 地主、富农剥削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租佃制:分为定租制,
也叫“死租”,即定额交租;活租制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对半租”
等; (二)高利贷:一般是月利8分到10分,也称“驴打滚”;(三)雇工剥削:
是历城比较流行的,也称“雇长工,觅短工”;(四)超经济剥削:主要有“拉房
工”、“送节礼”、“吃份子粮”、“卖地不卖粮”、“大斗进小斗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