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献、文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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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县第一届劳动互助合作代表会议关于夏季开展劳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决议
(1952年5月12日)
为实现毛主席“爱国增产,劳动发家”的号召,完成1952年的增产任务,我县
夏季劳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应继春季劳动互助合作运动的成果,以整理提高现
有劳动互助组织为主,发展新的组织,并以此为基础继续深入爱国增产竞赛运动,
保证完成夏季各项生产任务。
(一)要发动好所有劳动互助组织,来作好锄麦、浇麦、防除小麦病虫害,加强
保卫、及时收割,保证小麦丰收到家。大力开展水利,排水挖湾,修河坝等,并完
成治黄任务,以防旱防涝,挖苗除草多锄地,并与一切灾害作斗争,保证小苗“胖”
“旺”不受灾害。边收边耕,天旱点种,推广间作,玉米浸种,豆子拣种。开展积
肥运动、订购豆饼,发动群众运肥,多养猪羊,普遍组织挖坑,挖锅头,沤草肥,
在山区要开展护林、护山、雨季植树活动,以上任务既是爱国增产竞赛运动的内容,
又是劳动互助组的内容。
(二)所有劳动互助组织,在爱国增产竞赛运动中,应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消除顾虑, 要切实发挥带头作用,带领起广大群众投入爱国增产竞赛运动,为此
县应组织一些劳动互助组向泰安专区王裕栋等22个合作互助组应战,并向全县挑战;
区应组织一些劳动互助组,向全县联名挑战,并向本区挑战;乡应组织互助组向全
区挑战,并向大乡挑战,同时要开展组与组挑应战,以达层层带动,逐步深入开展
连环竞赛运动,使广大群众投入爱国增产,劳动发家的竞赛热潮,其内容要紧紧掌
握住夏季各项工作。
(三)对所有劳动互助组与广大群众进行“组织起来”的好处与深入方向教育,
来整顿已有的互助组织,来提高发展新的组织。
1、 对长年固定或打谱长年的组,除加强爱国主义方向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与
认识水平,消除顾虑以外,应在提高生产效益,多打粮食的目的下,充实互助内容。
2、 真正作到提高技术向土地加工或结合副业贯彻互助政策,作到记工清工、
人力畜力尽求合理,农具记工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要求逐步提高。
3、 充分发挥男女整半劳力的作用,对男女劳力要同工同酬。对妇女劳力的使
用是由组内统一调配呢,还是给谁于活谁家妇女参加,应根据条件情况逐步提高不
能从主观确定要求,并加强家庭团结,在有力于生产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在
此目的下,要逐步动员其家庭,全年贯穿,当前妇女的特殊情况要解决。
4、 临时季节性互助组,要通过总结春季“组织起来”的好处,加强教育,提
高认识觉悟,并要给予认识指导,充实互助内容,充分发挥男女整半劳力作好当前
各项工作,使其认识到:长年的比临时的好,以达到长年互助下去。
5、 发动所有互助组,特别是长年的主动联系单干户,介绍“组织起来”的好
处,吸引广大群众“组织起来”。
不论在那种互助组,均要切实贯彻劳动互助政策,组员有退组、入组、分组、
扩大的自由。组织要纯洁,地主参加互助组要坚决清洗,对富农参加互助组不能与
地主一样看待,应对组员加强教育,在提高组织觉悟的基础上,说服富农出组。
(四)要加强对互助组的领导,在继续开展爱国增产竞赛运动与整理提高劳动互
助的前提下,县区应不断召开互助组与劳模代表会,根据上级指示,要以农协委员
会加强互助合作的领导,互助组应与区、乡农协经常联系。
为了经常不断的提高劳动互助组,广泛深入爱国增产竞赛运动,完成增产任务,
县区乡要建立“农业增产评选委员会”以加强领导。

历城县人民政府布告
(历生字第001号)

几年来,为了逐步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促进国家社
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人民政府一贯积极提倡尽力帮助农民
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已取得一定成绩,得到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由于
开始举办,缺乏经验,合作化政策和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普遍,具体办社中也有某
些差错和缺点,以致部分农民至今还存有一些疑虑和误解。为了正确贯彻政策,特
对下列各项重新申明,布告周知。
(一)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合作社内部
的事情,必须根据贫农中农互利原则,依靠社员协商处理任何人不得包办。
(二)土地入社,必须根据土质好坏,产量高低,经民主评定,合理折价入社。
耕地报酬应稍低于劳力报酬,但具体比数仍应根据当地情况,经社员协议来规定。
(三)耕畜私有公用,必须给以合理报酬,保证畜主不吃亏,并略为有利,私有
耕畜转社公有,必须畜主自愿并民主评定合理价格,此项畜款一般应在三年内还清,
经济能力不足的社,经社员民主讨论决定可延至五年。
(四)农具私有公用,应给合理报酬,若有损失,应由社内修理或给适当补偿。
大型农具社员自愿并经社同意作价归公者,可按耕畜处理办法处理,一般随手使用
的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不应作价公有。
(五)社员耕地附有的果树林木,可不入社,如树主自愿,且入社后对树木生长
有利者,可以入社,但应根据树木种植和培养所费劳力、资金以及树木今后的收入,
民主评定适当的计酬办法,保证树主的合理报酬。
(六)社员入社应按土地分担二部分生产资金,但数量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拿
得起为限,个别贫苦社员经全体社员同意也可缓交、少交或不交。
(七)社内生产资金不足时,可以发动社员自愿投资,但必须参照银行放款的利
率给息,并立据为凭,社内应按规定期限付息还本,以鼓励社员投资的积极性。
(八)社员退社时应带走的土地、私有耕畜、农具和股份基资等,不得借故扣留,
对于退社后的农民,合作社仍应积极帮助搞好生产,不得歧视或打击。
县长 李魁德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清洁卫生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九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搞好清洁卫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
大事。为了切实把我县的清洁卫生搞好,养成人们关心集体,尊重公德,讲究公共
卫生的良好习惯,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县各级机关、团体、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参加
清洁卫生义务劳动十二天,主要进行卫生大扫除和绿化活动。清洁卫生日具体活动
时间,由县、社爱卫会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每月可安排一天或两个半天,并尽可能
与每星期六下午的卫生大扫除结合起来,每次活动要突出一个重点,讲求实效。卫
生日义务劳动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各单位、各部门原来划定的卫生区要经常清扫,
仍要继续坚持下去。各生产大队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组织群众认真做好清洁卫生,
并建立制度,经过努力,逐步改变农村的卫生面貌。
二、全县凡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国家、集体正式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交一元
钱的公共卫生费。卫生费由干部、职工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将卫生费收齐后,驻
洪家楼地区的(包括驻王舍人庄的)县直各单位、各部门交县爱卫会;公社所属单位
和驻公社范围内的县直单位,交公社爱卫会。这笔钱,一定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要真正用于人们最关心的公共卫生事业和保洁人员的补贴,不准以任何借口挪作他
用。
三、 各单位要结合“五讲”、“四美”的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
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明确参加清洁卫生日义务劳动和交纳公共卫生费的意义,自觉
地执行本规定,逐步形成“卫生光荣,不卫生可耻”的社会风气。要切实执行卫生
区域划片包干,挂牌立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清扫的制度,保持经常清洁。
四、加强领导,定期检查、评比。各级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清洁卫生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的作用,深入发动群众订出爱国卫生公约和清洁卫生制度,定
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群众化。县、社爱卫会要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制订农村建房规划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由于党在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经济形势日益好转,
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
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但是,过去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划分宅基地面
积无标准,建房审批权限不明确,致使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土地的现
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不改变,继续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为此,根据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划分宅基地面积,建房审批制度,制止农
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县农业人口每人平均不到一亩二分地,不少生产队每人平均不到一亩地,
人多地少同发展农业生产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这
一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如果对建房用地问题不加强统一规划和严格管理,不仅会
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
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领导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
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
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
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土地。
二、农村建房必须实行统一规划。为了适应建房的需要,规划可以先粗后细,
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土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在规划时,应在确定的
村镇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
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用地,村庄建设规划由生产大队
制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公社管委会批准;集镇规划由公社制订,经社员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擅自改变。 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各社队都要因地制宜,于今年9月底
以前搞好建房规划,履行审批手续。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凡是没有制订出农
村建房规划的,无论集体或者社员建房,生产大队都暂不划给宅基地。
三、农村建房要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园地、好地;凡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公社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征购,批准后方可占
用。生产大队,生产队如在耕地内建房,必须报公社批准。
四、必须重申,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
大队、生产队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包括自留山、滩)、饲料地和承包的土
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包括变相买卖)和擅自转让,
不准在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植树、开采和毁田打坯、烧砖
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凡是违犯以上规定的,限期将土地退
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是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员因人多房少,确实不够居住的需要新划宅基地建房时,要由个人申请,
大队核实,经公社派人实地勘察后,报公社管委会批准,按大队统一规划建房。今
后,不论社队企业还是社员个人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
者,按所占土地面积,按每分土地(市亩,下同) 每月50元至100元向生产大队交纳
损失补偿费, 满3个月仍不拆除或抗拒拆除的,由公社统一组织,强行拆除。因抗
拒拆除而发生殴打事件,造成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按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处
理。
六、严格控制建房占地面积。每户社员原有的宅基地,按成年人计算每人平均
已达到四厘的,不能以分居或其他原因为借口再要求划给宅基地。因青年准备结婚,
原有的宅基地按新增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不足四厘的,当男(包括女娶男的女方)青
年年满18周岁时,经申请、批准,由大队按3口人计算,划给宅基地二分至二分半,
凡是社员因迁居拆除房屋所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如违
犯以上规定,擅自超过占地面积的,要退还集体,不退还集体的,按本规定第五条
进行处理。
七、凡是利用村内空闲地按统一规划建房时,空闲地内已经确权的树株,要服
从农村建房规划,合理作价或进行移栽,不能影响建房规划的实施。
八、 社队企业和社员划分的建房地基,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不施工,或只
拉起院墙栽树者,一律收归集体,今后再需要建房时,要重新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由生产大队按统一规划另行划给宅基地。社员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
地,本规定公布前,对未经批准抢占的宅基地或超出标准面积多占的宅基地,以及
占而不用的,均按本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九、农村广大干部对珍惜集体土地都要起模范作用,要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基
层于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批准建房用地方面,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
应根据情况,迫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违犯规定的个别社员,
社队干部要耐心做思想政治工作,对个别经多次教育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
人,要敢抓、敢管,敢于处理。对不服从处理无理取闹的,各级领导和司法部门要
大力支持基层干部,坚决煞住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歪风。
十、为了加强农村建房的领导和有力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问题,各公社都要建
立农村建房领导小组,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并确定专人负责。生产大队要有一
个规划班子,抓紧搞出规划报公社。公社管委会和生产大队,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
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

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

我县历史悠久,地处省城近郊,地上地下存有大量历史文物。抗日战争和解放
战争时期又是省、市党政军活动的重要根据地之一,革命文物也很丰富。因此,加
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对于继承祖国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
传统教育, 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省、市政府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精神布告如下:
一、凡我县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遗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寺庙、古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
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等,均属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二、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在基
建、筑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工程施工中,发现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和其他文物,
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处理。出土文物一律交文化主管部门
保管,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扣留、私卖或据为已有。
三、凡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均需重点保护,未经公布机关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改建或拆除,不得进行有损于文物安
全的活动。禁止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
位内的古树、风景以及其他附属文物,均由文物部门管理,不得破坏。所有使用文
物保护建筑物的单位,必须负责对建筑物的修缮和看管,不得破坏或改变文物原貌。
四、流散在民间的传世文物,统一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购点
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各乡、镇和公安、司法、工商部门,要和文
物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
动。对非法游乡收购、盗卖文物者,依法惩处。
五、人民银行、供销社、废品收购站、造纸厂等单位收购的文物,如古代金银
器、铜器、铁器、古旧图书、绘画、文献资料等,应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派人鉴定拣
选后再行处理。
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令,普及文物保护常识,造成保护文物
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对破坏文物的,要
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