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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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承袭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制,婚姻状况差
别很大。富裕家庭的子弟,一般十几岁即结婚,结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豪富
之家的子弟除娶有妻子外,还娶妾;贫穷家庭的男子结婚多在20多岁,有的终身不
能娶妻。通婚范围一般10公里以内,近亲结婚比较普遍。还盛行换亲、转亲、买卖
婚姻等陋习。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去》,实
行一夫一妻制,贯彻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
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1965年后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一般延至男25岁,女23
岁。但早于规定婚龄的现象时有发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
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并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禁止通婚。建国后,买卖婚姻、近亲结婚、转亲、换亲等婚姻陋习逐年减少。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表明,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是:总人口435482
人(男215085人,女220397人),其中未婚者123127人(男69235人,女53892人),
占总数的28.3%; 有配偶的277298人(男134976人,女142322人),占总数的63
.7%; 丧偶的33318人(男9515人,女23803人),占总数的7.6%;离婚的1739
人(男1359人,女380人),占总数的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