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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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历城设立县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各公社卫生院设专人抓食品卫生工作。
198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行后,食品卫生工作由卫生防
疫站食品卫生科监督检查。各乡镇委任了一批食品卫生检查员和兼职食品卫生监督
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质量标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技术培训等进行监督
检查,对食品中毒的预防抢救和食品生产经营进行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对违法者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1985年抽查食品303件,细菌指数
合格率为76%;食具合格率为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