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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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2年前,供给制人员医药费用全由公家负担。县公费医疗预防委
员会于1952年12月建立,随即施行干部公费医疗。公费金额为每人每月2万元(旧人
民币)。1952年县公费诊疗4207人次,1953年诊疗9131人次。 1954年1月医疗公费
改为每人每月1.5元(新人民币,下同),1957年每人每月1.4元。1964年全县享受
公费医疗者4499人。1977年人均支出28.59元, 1980年人均支出50元。1982年1月,
按标准实行包干管理办法。1985年6月起,除离退休干部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全部
报销医药费外,实行每人每月报销门诊固定医疗费2.50元,超出部分报销70%,
住院费在300元内者自负 20%,超出300元以上部分全部报销。
合作医疗 1969年至1970年,农村陆续实行了合作医疗。这是农村社员自愿互
助互济的集体集资医疗形式,医生从社员中挑选经培训后担任,俗称“赤脚医生”,
经费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三方负担,每人每年3元至30元不等。凡参加合作
医疗者,在本大队就诊一律免费。各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对医
生的管理。1974年各公社先后实行了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从合作医疗经费
中提取20%—30%作为住院者的医疗费用。 1978年“赤脚医生”更名为乡村医生,
其报酬由原记工分变为从药费利润中支取和村镇(乡)补贴等办法。1981—1982年,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社队合作医疗相继停止,队办合作医疗演变为合医不合药
等多种形式。1985年后多数乡村医生对卫生室进行了医疗预防承包,也有少数变为
个体行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