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待遇和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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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教职员待遇:民国17年至民国24年,县立小学教师,最高月工资27元,普通24元,最低15元,平均
22元;初级小学教员,最高20元,普通12元,最低8元,平均13.3元。民国32年实行以粮代薪,中学教职工月薪,
校长90公斤,主任兼教员80公斤,教员70公斤;中心小学校长72公斤,高级教员60公斤,初级教员甲等45公斤,乙
等40公斤,丙等35公斤。拖欠薪金现象时有发生。
建国后的教师待遇: 1952年以前,以粮食代替工资,最高的120公斤,最低的80公斤。 1953年改为工资分制,
最高140分,合人民币32元,最低80分,合18元。1956年工资改革后平均月工资:小学校长53.59元,教导主任 51
.92元,高级教员42.28元, 初级教员30.14元。以后又经过了几次工资调整。1985年1月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中
学教师最高的119元,最低的62.5元;小学教师最高110元,最低的56.5元。民办教师月工资普遍提高到50元左右
,最高的78元。
建国前,教师是“自由职业者”,其实只有被辞退的自由。新中国的教师属于国家干部,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
成部分。历届都有部分教师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教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 教师中被授予全国荣誉称号的2人,被授予济南市优秀班主任40人,优秀少先队辅导
员和少年儿童先进工作者48人, 泉城园丁22人。有871名优秀分子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历城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的决议》。
历城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415名代表中, 教师代表29名。历城县第二届政协120名委员中,教师占10名。